该案上诉到广东高等法院以后,高等法院作出了两项判决:一是撤销原判决;二是本件自诉不受理。且看下文。
广东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三十七年度上字第六三三号[51]
上诉人因自诉被告遗弃案件不服广东新会地方法院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八日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主文。
主文
原判决撤销。
本件自诉不受理。
理由(www.daowen.com)
按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第三百二十二条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甄氏系上诉人之夫,为其状供承认之事实,上诉人以其夫遗弃提起自诉,原审不为不受理之判决,竟进而就实体上谕知被告无罪,于法显有未合,案经上诉,应不经言词辩论迳行判决。
民国三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从上述判决书理由中可以看出,广东高等法院认定何氏为被告的配偶,也即被告的妻子,否定其为妾,因而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何氏不能对被告提起自诉,高等法院的法官当然也不能基于何氏的自诉进行判决,因而作出了“本件自诉不受理”的判决。与此同时,广东高等法院作为上级法院,明确指出了新会地方法院基于何氏的自诉而直接作出被告无罪判决“于法显有未合”,因而判决“原判决撤销”,这说明高等法院法官在本案中能够依据法律作出公平判决,并对下级法院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高等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再度证明了前述新会地方法院第一次否决何氏为被告之妻,因而作出“本件公诉不受理”的判决是错误的,并且新会地方法院法官还滥用职权,人为阻止了告诉人的上诉,严重违反了诉讼法律程序。那么,新会地方法院法官第一次所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违反司法程序,是否受到追究?何氏为妻的身份最终得到高等法院的确认之后,何氏的权利如何得到补救?被告的通奸罪是否得到处置?何氏与被告之间后来结果如何?非常遗憾的是,如前所述,笔者没有看到该案后续任何档案资料,在民事诉讼档案目录中,也没有找到何氏撤销婚姻或离婚诉讼的信息。此外,笔者还专门翻阅了新会当时的地方报纸,也未能找到对此案的任何报道。
那么,何氏这样一路诉讼下来,耗费两年多时间,历经三大回合,两次上诉到广东高等法院,整个诉讼的核心始终围绕她是妻抑或妾的身份资格问题,兜兜转转,最后唯一的诉讼结果是,广东高等法院否定其为妾,重新认定其为妻,也即整个诉讼的结果,何氏仅仅是夺回了其为妻的身份,当然也意味着夺回了对其夫提起告诉的司法入场券。何氏这个为妻身份的认定,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而且这个诉讼结果,真令人哭笑不得,因为对何氏身份的认定,原本并不是何氏的诉求,而何氏的几个实质性诉求,却几乎全部扑空,一场司法闹剧也就此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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