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判中的言词探讨与身份确认

审判中的言词探讨与身份确认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案经检察官公诉到刑庭后,法官只开庭审判了一次。法官对被告的审问,涉及“何时娶何氏为妻”“何时娶翁氏为妾”“有无公开仪式”以及张氏有无消息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告诉人是妻抑妾的身份以及被告是否通奸。被告的回答,则仍然坚持何氏为妾,并依照民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否决娶何氏有公开仪式。律师的这个说法难以成立。

审判中的言词探讨与身份确认

此案经检察官公诉到刑庭后,法官只开庭审判了一次。以下为审判笔录节录内容表:

表5 何氏告甄氏、翁氏案审判笔录表[36]

从这份审判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审判信息:

第一,法官的审判逻辑。对告诉人的审问,是从“尔嫁被告为妻抑为妾呢”(妻妾身份)到“嫁被告时张氏有在家否”再到“被告娶翁氏为妾时你同意否”。前面两个问题关系到告诉人是妻或妾的身份。之所以问后面这个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纳妾,是经过告诉人同意的,那告诉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刑法的这个规定,很明显是对男性的一种偏离。法官对被告的审问,涉及“何时娶何氏为妻”“何时娶翁氏为妾”“有无公开仪式”以及张氏有无消息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告诉人是妻抑妾的身份以及被告是否通奸。从审判逻辑上来讲,没有问题。(www.daowen.com)

第二,告诉人与被告对法官问题的回答。告诉人的回答,一如既往,肯定其为妻的身份,有相关仪式符号可以证明,并对被告另娶翁氏一事,答复“当时不知有其事”,因而被告娶翁氏并没有经过告诉人同意。被告的回答,则仍然坚持何氏为妾,并依照民法规定的结婚要件,否决娶何氏有公开仪式。被告这次回答最大的不同是,终于承认其确实娶了翁氏为妾,且娶妾时间与前述告诉人提出的时间一样,这足以证明被告在前述侦查阶段作的是伪证。

第三,告诉人与被告的诉求。告诉人的诉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办被告通奸;二是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赔偿赡养费1000万元、妆奁费600万元,告诉人的诉求非常明确。被告则提出告诉人为妾,“依法无告诉权”,并要求驳回民诉部分,这也是被告坚持何氏为其妾的原因。

第四,检察官的论告与被告辩护律师的陈述意见。检察官在最后环节提出“请依法办理”,回答客观,没有偏离。被告辩护律师的意见陈述首先认定了本案的重心为告诉人是否取得为妻的身份,这个分析当然没错。但被告辩护律师为了否定告诉人为妻的身份,认为告诉人提出的“大红花轿、三诗六礼”等仪式,没有积极证明,并强调被告娶告诉人时,“亦无公开仪式”,因而否认告诉人为妻的身份,为其当事人逃脱罪责,明显有违案件事实,并指出告诉人提出的妆奁,亦无证明为被告所取,“殊属空言”。律师的这个说法难以成立。根据《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17条与1019条的规定,女性结婚后的妆奁属于其原有财产,但由夫管理。根据传统婚姻的形式,女性妆奁随其出嫁,自然是在夫家。因此,这是律师为被告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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