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经过上述四次续查并调阅了警局的记录声明后,确信被告甄氏娶了翁氏为妾,遂对被告甄氏与翁氏通奸部分提起了公诉。现摘录起诉书中的证据及所犯法条部分如下:
本案关于通奸部分,讯据被告甄氏虽翻供不承有再纳翁氏为妾,然据其在警察局供称民前曾娶张氏后又娶何氏为妾,兹因何氏不法,旋于本年闰二月初四日娶翁氏为妾(见警察局本年四月四日签名笔录),而该被告于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娶何氏为妾之时,经在大庭广众之中公开行结婚仪式,则其配偶关系业已正式成立,乃竟于本年闰二月初四日又复纳翁氏为妾,核其行为实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自未便任令己空言翻卸之词解免刑责,爰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提起公诉。
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三日
检察官王模[34]
上述检察官的起诉书中,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www.daowen.com)
第一,对被告通奸行为的认定。检察官明确指出了被告虽“翻供”,不承认有纳妾,但被告在警局签名的笔录中承认纳翁氏为妾,有具体纳妾时间,证据确凿。
第二,确认了告诉人何氏为甄氏配偶的身份。但这里有了一种新的说法,即是在纳何氏为妾时,因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所以何氏的身份由“妾”变成了“妻”。那么公诉书中的这个言说,似乎与前面的侦查笔录不太相符,何氏结婚有前述传统婚姻形式中的媒妁、三诗六礼、花轿等形式,这是属于“妻”的身份才有的,那为何说是由“妾”变“妻”呢?这个说辞,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又把何氏的身份降低了。另外,检察官在公诉书中,同样没有运用侦查中涉及的传统婚姻仪式符号,“媒人”这个重要证人也没有提及,主要依照的是民法的结婚形式要件(“公开仪式”)来判定,因为仪式是在“大庭广众”之中举行,所以两个证人这个形式要件在公诉书中没有专门涉及。
何氏亦在检察官提起公诉后,依法提取了附带私诉,以下节略其主要部分:
……请赔偿损害及今后之赡养金暨返还占用之妆奁,以维法益,再查被告家本富有,经营商肆,其经济力甚为充裕,理合依法附带私诉……恳予附带判令被告甄氏赔偿损害及赡养金国币壹仟万元暨照缴案清单返还妆奁各物交氏收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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