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9]通过上述声请人再议的几点理由,一方面可以看到补充了被告纳妾的证据,如被告纳妾的居住地点与生活地点;声请人曾被被告和翁氏共同殴打多次,这说明声请人见过翁氏,并且曾纠缠到警局,在警局有被告承认纳妾的记录等。如果证据不足,检察官更应积极作为,很遗憾的是,告诉人提出的系列线索,如警局当日笔录和保甲户籍,以及翁氏居住地点等,检察官都没有积极履职。
查声请人告诉之要点包括重婚、虐待遗弃、通奸三个罪名,处分书仅对重婚部分适合大赦条例免予置议外及武断通奸部分无积极证据外,对于虐待遗弃部分并未予以侦查,此应请再议者一;
查被告等相互通奸,双栖于本城田心巷谢家祠,并在其所营之天元堂书店公开共同生活,声请人被其共同殴打驱逐不下多次,曾于清明节前一日即四月四日因此互相纠缠至新会县警察局,经甄氏承认翁氏系其新娶之妾,有笔录在案,是即为被告之合法自白,足以采为罪证,惟声请人一再请求调取警局当日笔录及保甲户籍查证,均不蒙采纳,亦不传翁氏面质,仅亲信甄氏一面之词,畏罪狡饰……
虐待遗弃部分……声请人自被驱逐以后经戚属莫氏护送返夫家,百般劝解,被其拒绝收容,且被翁氏当面凌辱……街知巷闻……(www.daowen.com)
声请人嫁被告为妻,有媒妁为凭,且仪式公开,显系正式婚姻,而被告迭次作证,均诬声请人为妾,尤足为被告蓄意遗弃,以婢妾相虐待之明确证据,原处分忽视此点,尤欠公允……[29]
通过上述声请人再议的几点理由,一方面可以看到补充了被告纳妾的证据,如被告纳妾的居住地点与生活地点;声请人曾被被告和翁氏共同殴打多次,这说明声请人见过翁氏,并且曾纠缠到警局,在警局有被告承认纳妾的记录等。另一方面,声请人对于检察官的不作为,进行了揭露。其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官单方面相信了被告,而被告却没有提出任何反证;其二,检察官在查处通奸罪上存在不作为。如果证据不足,检察官更应积极作为,很遗憾的是,告诉人提出的系列线索,如警局当日笔录和保甲户籍,以及翁氏居住地点等,检察官都没有积极履职。
那么检察官为何在通奸部分,似乎换了一副面孔?这里暂且搁置,下文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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