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告诉人与被告的侦讯言说中的反向角力

告诉人与被告的侦讯言说中的反向角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来说,本案在侦查中仍呈现出反向的言说。与民国新会其她女性提起妨害婚姻诉讼案有所不同的是,此案被告在侦查时,没有选择缺席,均能到案,因而,档案中保留有三次完整的侦查笔录。与答辩状不同的是,被告在侦查中明确认可告诉人为其妻。另外,为了逃脱法律的惩罚,被告在三次侦查中,坚持否认娶翁氏为妾。

告诉人与被告的侦讯言说中的反向角力

总体来说,本案在侦查中仍呈现出反向的言说。与民国新会其她女性提起妨害婚姻诉讼案有所不同的是,此案被告在侦查时,没有选择缺席,均能到案,因而,档案中保留有三次完整的侦查笔录。为了更直观地比较告诉人与被告在三次侦查过程中的言说详情,本文分别将三次笔录制作成三个表格。

表1 何氏告甄氏、翁氏案第一回合第一次侦查笔录统计表[17]

从上述第一次侦查笔录中,我们获得了更多的信息:

第一,关于告诉人的身份。与答辩状不同的是,被告在侦查中明确认可告诉人为其妻。当然,被告也说明其有失踪前妻,如果前妻回来,那么何氏就要为“侧室”(也即妾)。

第二,关于被告纳妾问题。被告仍然否认了翁氏为妾的存在,告诉人则进一步指出了被告纳妾的具体时间。

第三,关于虐待与遗弃问题。告诉人说其婚后被驱打的原因是“不胜家中操劳”,被告的笔录中也提到告诉人“常生疾病,不能工作”。何氏与家婆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间或有些言语”),应该与此有关。侦查中关于遗弃的说法,告诉人与被告仍然是各说各话。被告笔录显示曾被诉到警局,再次提到曾督促告诉人回家,这一点从告诉人笔录中也能印证,但告诉人提出回家的条件是被告要“驱去翁氏”。笔者由此推测翁氏很可能存在,是被告隐瞒了纳妾事实。

表2 何氏告甄氏、翁氏案第一回合第二次侦查笔录统计表[18]

续表

从第二次笔录中,我们看到了一些不一样的言说要点:

第一,何氏在侦查期间不知何故提出了自诉。这是从检察官的言说中得知的一个插曲,也即告诉人何氏向检察官提起告诉后,在检察官侦办案件期间,告诉人又状称提起自诉,检察官依据程序将案件移到刑庭审理。但刑庭法官从案卷中发现何氏为被告之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配偶不能提起自诉,于是案件又返回检察官处继续侦查。这里检察官和法官都遵守了法律的程序。这也解释了为何第二次侦查时间距第一次差不多有两个月之久。笔者有点纳闷的是,何氏为何中间突然要提出自诉?提出自诉,无异于认可其为妾的身份了,但原告自身一直是称自己为妻的。从何氏告诉状的言说来看,其应该是有请律师协助的,至少也是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帮忙撰写的。

何氏提出了更详细的结婚形式:有何某之妻为介绍人,有“三代帖”[19]“三诗六礼”[20]“大红花轿”等仪式。这些符号表明,何氏结婚采用了非常正式的传统婚姻形式。

第二,被告翻供,否认何氏为妻,只认何氏为妾侍。在结婚方式上,只承认有媒人,没有其他仪式,并继续否认娶翁氏为妾。告诉人则提出了被告有纳翁氏为妾,且提出有证人可以证明。(www.daowen.com)

第三,何氏常遭被告殴打,从双方的言说中应该属实。“殴打”即属于虐待的一种情形。[21]

第四,诉讼双方基于检察官“仍旧同居”“和好如初”“回家团聚”劝谕的不同回应。告诉人的态度前后有所不同:开始表示“能驱逐小婆翁氏,氏则愿即返家去”,这个态度和前述一样,但告诉人最后表示,“不愿返去同居,只求责令被告给回赡养费”。这一方面表明何氏的反抗精神比较强,不愿意和另一个妾在一起同居。另一方面,笔者揣测何氏结婚时间很短,且因不胜家务,常遭被告殴打并被驱,外加被告另娶小妾,告诉人没有安全感,更谈不上有多少感情,此外,也没有孩子的羁绊,因此,何氏诉求的目的,也许是更希望获得赡养费而别居,因为回去同居的处境太恶劣。被告的回答则是“遵谕”。对被告来讲,告诉人“回家团聚”,笔者以为是利大于弊:一则,告诉人很可能就会撤诉,被告可以免于刑罚;二则可以有一妻一妾,尽管被告不承认其纳妾。

表3 何氏告甄氏、翁氏案第一回合第三次侦查笔录统计表[22]

第二次侦查11天后,检察官又进行了第三次侦查。这次进一步就婚姻仪式展开了调查:

第一,告诉人与被告就仪式问题仍各说各话。告诉人补充其三代帖是由莫朝雄律师[23]父亲所写,以此证明三代帖是存在的,这也为检察官提供了查证的线索。被告则坚持娶何氏没有“三诗六礼及大红花轿”“只有拜祖先”。其实,关于“拜祖先”程序,在传统婚姻形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依据中国婚姻传统,男女婚姻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男子结婚,既是为个人娶妻,更是为父母娶媳,也是为家族娶妇。所以,经过“婚姻六礼”,女性获得了“妻”的身份,而“媳”与“妇”的身份,则必须通过“妇见舅姑”(即“拜谒公婆”)和“庙见”(即“祭祀祖先”)这两个仪式(即成“媳”与成“妇”之礼)来完成,且只有正妻才采用这两个仪式。[24]从被告的言说中,可以推测其父应该已故,因而增加了“拜祖先”仪式。在民国转型时期,女性经历了“拜祖先”这一公开仪式,很自然就会被认可为正式之妻。因此,被告的辩解与当时新会司法场域的语境不相符。

第二,新的证人即媒人的证词。媒人肯定何氏是嫁为正妻,有“三诗六礼、大红花轿、饼二百个”,有“媒银一千五百元”,有“共拜祖先”,有“请酒共一席”。透过媒人的言说,这些仪式符号既可表明婚姻形式的公开性,也能体现婚礼的隆重,这些符号同时也是正妻身份的象征。

综上所述,在三次侦查笔录中,告诉人和被告主要围绕婚姻形式与告诉人身份特征进行了对决:

第一,告诉人的回答前后统一。何氏在三次笔录中的回答,都肯定了其为妻的身份,并对其结婚时采用的传统婚姻形式要件不断作了具体补充。

第二,被告甄氏对告诉人妻妾身份的回答前后矛盾。第一次认定何氏为其妻,第二次立马翻供为娶何氏为妾侍。关于结婚形式,被告矢口否认有“三诗六礼及大红花轿”,只承认“有媒介”“有拜祖先”,没有其他仪式。那么被告为何改口否认何氏为其妻?笔者在这里尝试做个推测:被告后来应该了解了民国法律,知道了何氏为妻的身份会对他严重不利,他很有可能要受到刑事处罚。另外,为了逃脱法律的惩罚,被告在三次侦查中,坚持否认娶翁氏为妾。与此同时,被告翁氏虽经屡传,但一直未到案。

此外,媒人的证词与何氏一致,列出了上述一系列传统结婚的形式要件。这些要件与仪式符号远远超越了民国民法对结婚形式(仪式公开与两个证人)的要求,且更隆重。因此,经过上述调查,笔者以为告诉人是被告正式妻子的身份是毫无疑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