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指控案件中的隐瞒和编造:具体情况

被指控案件中的隐瞒和编造:具体情况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于害怕、侥幸心理,隐瞒、编造部分被指控的事实第一种情况是隐瞒部分案件事实,是指围绕某些事实,被追诉人故意躲避“认事”。第二种情况是编造部分案件事实,是指虽然被追诉人“认事”,但其交代的内容中包含被自己不正常加工、歪曲过的事实,与其真实所知的事实存在巨大差别。

被指控案件中的隐瞒和编造:具体情况

1.追诉机关采取以获取被追诉人“认罪”为目的的讯问方式

据统计,以侦查阶段为准,在所有案件中,“认罪”的人数为76人,平均讯问次数为3.86次,“不认罪”的人数为25人,平均讯问次数为5.32次。在成年人案件中,“认罪”的人数为51人,平均讯问次数为3.73次,“不认罪”的人数为24人,平均讯问次数为5.34次(见表1)。另外,侦查人员经常采用“你将你涉嫌×××罪的事情经过讲一下”“你是怎样×××的”等讯问引导语,带有强烈的主观归罪色彩。

表1

2.被追诉人采取多种供述型协商策略

在统计82起刑事案件中,绝对“不认事”的案件比例极少(仅有1起),而被追诉人“认事”的形式也不统一。在第一层面上,存在“完全认事”与“不完全认事”的区分;在第二层面上,“不完全认事”又存在多种类别。下文会对各种供述型协商的形式作出简单介绍。

(1)完整、如实交代被指控的事实

在付某某、田某某等3人诈骗案中,被追诉人完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相关行为,对案件的关键细节也毫不避讳,并未单纯地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该案最终的审查结果为绝对不起诉)。对付某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摘录如下:

问:你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是怎样的?

答:客户与综合会员单位之间确实是存在双方交易关系的,综合会员一买一卖收取客户手续费,无条件接受客户买卖。也就是说,会员单位对客户买进卖出的交易均被动接受,与客户之间存在“对赌”关系,并且,我们会员单位还收取客户双向交易的手续费。

(2)由于记忆模糊、紧张等,遗漏部分被指控的事实

在徐某某盗窃案中,第一次讯问时其供述偷了3次,第二次讯问及以后其供述偷了4次,对其第二次讯问笔录摘录如下:

“因为我也有点忘记了,昨天我好好想了一下,确实是偷了4次。”

在巫某某盗窃案中,其供述由于天黑,自己并不是十分清楚抽了多少升货车油箱里的柴油,只说是一桶左右。后经过侦查实验,结合其供述的盗窃持续时间与偷油软管尺寸等计算出精确的偷油数量。

(3)出于害怕、侥幸心理,隐瞒、编造部分被指控的事实

第一种情况是隐瞒部分案件事实,是指围绕某些事实,被追诉人故意躲避“认事”。而隐瞒部分案件事实又可再分为沉默型隐瞒、技术型隐瞒两种情形。

其一,沉默型隐瞒是指对于案件事实,被追诉人选择沉默不语,不发表任何意见,这种情况往往通过侦查机关的情态笔录体现出来。如在朱某某聚众斗殴案中,对其第一次讯问笔录摘录如下:

问:余某某当晚为什么叫你到××夜总会门口?

答:(低头,沉默不语)

其二,技术型隐瞒是指将真实的案件事实弱化为“显而易见”的低阶事实,这种行为虽然有“认事”的形式,但对有关定罪量刑事实的承认起不到任何作用。如在江某某贩卖毒品案中,对其第一次讯问笔录摘录如下:

问:你卖给丰某某的是什么东西?

答:我贩卖的是我联系淘宝卖家后买来的一种白色晶体

第二种情况是编造部分案件事实,是指虽然被追诉人“认事”,但其交代的内容中包含被自己不正常加工、歪曲过的事实,与其真实所知的事实存在巨大差别。如在陈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对陈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摘录如下:

问:你把油库的经营情况说一下。

答:钱收到以后我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或者提现到银行卡里给叶某某的,至于叶某某再怎么分配钱的事我就都不清楚了,都是叶某某获得利润分配的,我没有经手过账本。

……

问:可是我们在油库里发现的账本上有你的签名,你到底是否有参加油库盈利的分配?

答:我之前说的都是假的,我们只是通过叶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接收油款,他本人并不参与利润分配,而我确实是参与分配的。

第三种情况是在隐瞒部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编造部分案件事实,也就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体,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如在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对其前三次讯问笔录摘录如下:(www.daowen.com)

第一次讯问:

问:邹某某,你是否做过违法犯罪的行为?

答:我没有的。

问:从你家里搜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都是谁的?

答:都是我朋友放在这里保存的。

问:哪些朋友?

答:我不清楚名字,反正就是我朋友给我保存的。

第二次讯问:

问:银行卡、手机卡是谁放在这里保存的?

答:刘哥。

问:刘哥叫什么?

答:我不清楚。

问:一个连名字都叫不清楚的人,为什么要把东西放在你这里?

答:我叫得来名字,叫作刘×。

问:你刚才说叫不来,现在又叫得来名字,是什么意思?

答:我刚才特别紧张、害怕。

第三次讯问:

问:(政策教育30分钟)你要如实回答自己的事情。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做过违法犯罪的行为?

答:有的,我假冒别人身份办过银行卡。

问:身份证证件是否是真实有效的?

答:是真的。

问:总共涉及多少张别人的身份证?

答:大概有40张。

……

在上述三种供述型协商的具体形式中,第一、二种情况均是被追诉人“知无不言”,两者的区别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被追诉人因为不可控的客观原因(如案发时间较为久远、案发现场可视度低),无法准确地交代所有细节,但依然可以从其“不完整”的供述活动中发现其努力协商、积极配合的行为意识,因此,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供述型协商中的“完全认事”。反观第三种情况,出于畏罪心理等原因,被追诉人采取消极抵抗、不予配合的态度,或缄口不言,或顾左右而言其他,或颠倒黑白,这些情况属于供述型协商中的“不完全认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