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保管链是证明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的重要方式之一。控诉方通过制作完整而连贯的证据保管链记录,得以证明提交法庭的实物证据就是其所主张的证据,且实物证据从被收集到提交法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都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妥善保管,既未发生性状改变,也不存在被毁损、伪造或替换等情况。而我国尚未建立证据保管链制度。屡屡发生的冤假错案显示,我国实践中的刑事证据管理存在大量的不规范情况。有些侦控人员为了追求胜诉或因收受当事人的贿赂等缘由而蓄意毁损、伪造、隐匿证据。比如在念斌案中,警方用实验室里的氟乙酸盐标准样品伪造质谱图,并复制成两份,分别标上死者“俞1呕吐物”和“俞2尿液”的标签,通过对照标样,就得出两名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的结论。[94]再如陈满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头、双手等部位的多处损伤,很明显是由尖锐面的凶器所形成的,但警方所收集的陈满杀人工具却是未有血迹等痕迹的平头菜刀。[95]显然,警方对作案工具进行了伪造。也有些侦控人员因对证据材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变质、被污染,甚至丢失。比如“黄静裸死案”中,被害人的尸体因高度腐败而无法确定死因,作为检材的器官标本因存放塑料桶不密封而干涸变形,被医生私自烧毁,还有检材内衣内裤也被丢失,导致第五次尸检未做成。[96]因此,有必要建立证据保管链制度,并将证据保管链记录纳入刑事卷宗,以追踪证据污染、毁损以及遗失等情况。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大小,不仅取决于所提取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的紧密程度,还取决于该证据在各环节被管理的规范程度。证据保管链制度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实物证据被发现时起至被提交法庭时止,都必须有专人保管,期间每一次移转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二是保管链中所有参与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条件,都必须出席法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97]而我国刑事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仅记录了证据收集时的状态,却没有涉及证据保管、鉴定、移送等环节的记录,更别提要求接触证据的人员出庭作证了。对证据各环节的基本情况进行完整而连贯的记录,不仅有利于监督侦控机关的行为,也有利于事实认定者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动态记录体系实际上具有保护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证明价值的作用。辩方也可以据此查找到证据材料前后不一的记录,有效地质疑该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www.daowen.com)
那么如何将证据保管链记录入卷呢?目前,我国刑事证据的管理是由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负责机关独自负责,缺乏监管和证据管理之间的信息沟通,且只有证据的保管、交接情况被各机关录入到本机关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或赃证物管理系统)中,没有形成证据从提取到处理的完整管理链条。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各机关综合办案平台系统的子系统,系统信息不随案传送。在这种“各自为政”的封闭管理状态下,证据不完整现象时有发生。这并不利于证据保管链的建立,无法保证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公检法机关已经开始运行电子卷宗系统的基础上,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作为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可以随案传送或系统信息共享。侦查人员获得实物证据后,可以对其进行封存并加贴电子标签,然后将证据的收集人员、收集时间和地点、证据现场照片或提取同步录音录像等取证情况上传到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中。加贴电子标签后,该证据就具有了唯一的、不可替换的身份,可以在卷宗系统中建立一个记录证据动态活动的电子日志,通过扫描电子标签就可以追踪到证据的使用情况。比如现场遗留手印因封存措施不当而导致纹线特征模糊不清,那如何认定该手印与犯罪嫌疑人的手印具有同一性?怎么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呢?通过追踪电子标签,就可以获知证据发生的变化,是否得到适当提取。证据提取之后,应当交由专人进行保管,如果保管不当,就可能造成证据变质、被污染,甚至丢失的情况,从而影响到事实的认定。为此,公检法机关应建立专门的证据保管室[98],将获得的证据交由专人根据证据的属性和特点而分类保管。根据笔者在B市的调研情况,并不是每家公检法机关都设置了证据保管室,而且设有证据保管室的各家保管条件也是参差不齐。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可以利用物联网无线射频技术管理证物。证物入库时,由证据保管员扫描原取证时所贴的证物电子标签,并在系统中上传证据交接人员、交接时间、证据保管位置等信息。每一次交接证据时,就应当扫描一下电子标签,对该证据作连续的电子记录,除了登记证据接触人员的姓名、机构,还应扫描上传证据交接时的照片,并自动生成证据出入时间,形成证据完整管理链条。这种无缝对接的记录制度意味着,“一旦保管证据的人员对证据进行了篡改,在其将证据移交给下一位保管人员时,下一位保管人员对证据基本情况的记录就会与上一位保管人员的记录不一致,”[99]辩护律师就可以追查出证据到底是在哪一个环节、哪一部门工作人员保管时发生了变化。当辩护方弹劾控诉方的证据被污染、替换、损坏或者证据保管链发生断裂时,控诉方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此期间的证据接触者出庭接受辩护方的质证,不能出庭或出庭不能进行合理说明的,那么,该证据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面临质疑,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证据无效。因此,利用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建立证据保管链制度,将证据保管链各节点各信息上传系统,就可以为诉讼证明活动奠定基础,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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