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物证台账、设立物证保管室,对违规现象进行先期整改,并要求各省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40]之后,各地公安机关都积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中心[41]的建设。在公安部门改善物证管理条件的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逐步开展物证保管室的建设。不仅如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办案机关积极探索利用“物联网无线射频技术、信息化技术、数据库技术”[42]管理证物,以实现涉案物品管理的规范化。鉴于公检法机关各自分别建立物证保管室,会存在建设资源浪费、操作标准不统一、管理链条脱节、管理信息不共享、流转中增加物证丢失风险等诸多弊端,李玉华教授主张:“建立独立于公检法机关的证据保管中心,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统一保管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涉及的证据。”[43]这样,侦查机关收集到证物之后,交由统一的证据保管中心进行管理,并在系统中录入刑事证据动态活动信息。那么,公检法机关之间在审前阶段不需要再互相传送物证,只要在系统上传送物证信息即可,这样可以降低物证因移转而丢失、毁损的风险,也缓解了公检法机关需要专门安排人员和场所管理物证的压力。实践中,已有地方开始试点建立统一的物证管理中心。比如诸暨市建立了全国首家公检法一体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将该中心的证物管理场所设在公安机关,由当地政法委牵头,采取公检法三家联合管理的方式管理证物。[44]该中心“建立的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将检法两院涉案财物数据信息统一录入,实现信息共享和涉案财物电子化移交”[45]。2016年底,深圳市宝安区也建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财政局等跨部门联合管理的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现“实物不动、凭证流转、责任转移”。[46]
可见,随着刑事卷证采用电子化的管理方式,刑事卷证信息的录入也发生了变化。
(1)卷证录入次数和方式有所不同。由于以往证物需要在公检法机关之间流转,卷宗材料也是在诉讼流程前一机关制作的基础上再重新制作,造成了卷证信息由公检法机关多次重复录入的情况,但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卷证信息一次录入、多次使用,各机关之间可以实现共享。目前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我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基本都已开始运行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但公安机关还未出台制作电子卷宗的相应规定。左卫民教授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自公安阶段就生成与传递电子化的卷宗包括证据。”[47]为了推进电子卷宗在司法办案中规范、高效地传递和资源共享,一些地区在近几年也开始探索从公安机关就开始制作电子卷宗,并上传到检察机关的电子卷宗管理系统或向检察机关同步移送电子卷宗光盘。[48]由公安机关制作电子卷宗或生成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再传送其他机关共同使用,既可以减少卷证信息录入的工作量,也可以加强对卷证信息录入的监督。(www.daowen.com)
(2)至于卷证信息的录入内容,也应由过去随案移送的卷证静态信息向动态信息转变。比如,以往录入的证物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证物的名称、数量、外观特征等信息,对于未移送实物的,还附有物证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但这种录入方式缺乏对证据保管链情况的记录,无法得知法庭上所开示的证据材料是否是案发现场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法庭上所开示证据的状态是否是案发现场证据收集时所具有的状态。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卷证录入的内容应当体现证据的动态管理过程,以便对该证据的同一性、真实性及相关性加以判断。随着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普及,侦查机关将证物移交中心进行管理。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将提取证据的信息,如案件信息、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时间和地点、证据来源、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和证明内容及证据照片等,录入到手机APP办案系统中,生成电子标签[49]并张贴于证据材料上,确保证据的唯一性,之后将证据移交到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扫描电子标签入库,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记录证据的保管、借调、归还、处理等情况。每件涉案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员在电子标签原有信息基础上,录入物品存放类别、存放位置(如房间、柜号)、保管人员、存放时间等信息,并对证物进行拍照或录像,上传到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笔者主张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作为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实现证据管理信息的随案传送。
传统纸质卷宗的元数据,大多是在卷宗文件制作后所制成的,如卷宗目录。而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处于数字环境中,数字环境的动态性和数据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使得元数据对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不同于纸质卷宗的元数据,元数据是在刑事卷证信息生成时同时捕获的。[50]元数据的生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工编制,诸如系统开发时创建的目录信息、标准、方案、规则等是这种方式完成的;一种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经计算机处理的文件有些可以自动记录元数据,诸如创建日期、关键词索引、用户处理日志等元数据都是这种方式完成的。[51]刑事卷证信息在系统中一经录入(创建或导入),就同时被元数据记录下来。这部分元数据是稳定不变的,与刑事卷证信息同时捕获,记录了刑事卷证信息生成时的全部情况,主要包括①与卷证主体有关的背景信息,如卷证制作(包括卷宗制作和证据提取,下同)机构名称、卷证制作人员姓名、卷证制作机构所在地、机构职责等;②与卷证本体有关的背景信息,如卷证种类、法律文书标题、证据名称、案件编号、卷宗文号、证据电子标签标识符、卷证所处位置、文书卷证内容说明(法律文书制作内容和证据从提取到入库时的外观特性描述)等;③与卷证业务活动有关的背景信息,如卷证制作时间、卷证制作行为分类和名称、卷证制作行为描述、卷证制作行为状态(如法律文书制作状态、证据相关行为完成状态)、卷证制作授权、卷证制作意见等。随着诉讼活动的开展,新的元数据在原有元数据基础上被不断添加进去,记录与各种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这部分元数据包含了刑事卷证信息物理结构变化、卷证信息所处环境、卷证业务活动操作日志、卷证与卷证之间及卷证与相应责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记录。[52]因此,管理过程中的元数据是动态的,能实时反映信息对象的运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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