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证据管理体系和加强对案卷管理的监督,需要建立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实际上是由各阶段负责机关对卷证进行管理,然后再向下一阶段负责机关移送卷证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各阶段对于卷证的管理自行其是,各有一套管理体系,相互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法院最终在案卷中看到的证据信息,是不是侦查机关获取的全部信息?在这种卷证管理体系严重脱节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证据被篡改、隐匿等证据管理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甚至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尤为需要建立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全程监管。
可在信息技术发展如此迅速的形势下,实践中却仅有少数地区的公检法机关实现了卷证的共享。如山东省寿光市检察院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刑事案件受理、卷宗和物证移送、法律文书送达、人员换押、律师阅卷、案件审查、庭审示证、案件评查等工作全部通过平台运行,所有办案人员的全部操作都会被自动记录并生成项目数据在平台留存,操作人员、时间、内容一目了然,任何更改都会在平台上显示,办案活动全程留痕,所有办案部门相互监督制约”[34]。可见,通过共享平台,既可以消除“信息孤岛”,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规范化的监督,又可以有效避免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材料的重复制作,节约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司法资源,还可以突破传统卷证使用上的时空局限性,实现电子卷证的一次导入、多人多次同时的高效利用。
卷证信息共享的优势如此之多,那为什么还存在共享障碍呢?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因素:①从技术层面,共享需要各机关的系统兼容,才能够实现数据交换。但由于我国公检法机关在建立电子卷宗系统或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时,是由各机关独自联系不同的系统开发商采用不同的系统建设卷证电子化管理平台,因此在系统兼容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采用统一的卷证管理系统。但一些办案人员从部门利益角度出发,考虑到对电子卷宗和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已有前期投入,不愿放弃已经固有使用的平台系统。因此,还需要当地的政法委主持协调公检法各机关使用统一的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卷宗内容的共享兼容。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也可以先采用此种方式,在将来有条件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时,再由中心面向公检法机关实现证据管理信息的数据共享。②从认识层面,信息共享意味着诉讼活动处于实时监控之下,这也给一些办案人员造成了工作压力,使得其从心理上抵触信息共享。其实,共享可以倒逼办案人员卷证管理规范化,也是证明其合法行为的一种保护。③从信息安全层面,有些办案人员担心共享会泄密,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办理。这就需要技术人员定时做好系统维护工作。(www.daowen.com)
我国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只记录了生成时的状况,尚未形成建立证据保管链的观念,欠缺对证据管理流程的完整记录。信息共享的实现,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卷证信息管理系统。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公检法机关必须将与卷证管理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都录入系统中,形成完整、连贯的证据保管链记录。这样,既有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同时也加强了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对证据活动的有效监督,尽量杜绝因卷证信息不完整或者信息不准确而造成的司法不公正现象。因此,权衡利弊,建立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当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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