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的电子化,使得卷证材料及其元数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出来。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31]。电子卷宗是办案机关“在案件受理时接收或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将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技术制作而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32]。而描述和监管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元数据依附于电子卷证材料,其形成和使用都离不开信息技术,内容的显示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元数据在描述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材料时,会映射出公检法机关的卷证管理活动,能够对办案机关制作或提取、移交、保管、利用、处理刑事卷证等整个过程的变化情况加以全程监控,追踪到刑事卷证管理失范行为的痕迹。当案件涉及刑事卷证的相关程序争议时,可以将元数据作为诉讼证据证明该程序法事实。比如辩护方提出控诉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保管、移送、开示证据,或存在破坏刑事卷证载体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行为,就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元数据予以查明。因此,元数据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刑事卷证的程序争议事项。
如同电子数据一样,采用元数据在证明程序法事实时,也需要依法指派或聘请计算机司法鉴定人员对元数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鉴定意见。[33]刑事卷证信息在形成、储存、传输、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办案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或者故意篡改而遭到污染,并且这种操作在系统某些层面无法被人直接观察到,但这种变动的情况会被系统其他层自动捕捉,在日志中留下记录,也就是形成元数据记录,可以追踪到被污染的痕迹。元数据与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材料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因此,能够真实地反映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全程信息,能够用于证明程序争议事实。若法官对元数据记录无法作出确认,那就仍需要计算机司法鉴定人员介入到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元数据所反映的刑事卷证动态变化情况进行鉴别和判断,制作出元数据分析报告。法官据此可以认定刑事卷证的管理失范行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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