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同一性是指提交法庭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收集的证据,这就意味着证据从发现、收集、保管、鉴定、移送到开示各环节都具有同一性,期间没有被替换。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控诉方通过宣读侦查人员庭前所做的勘验、检查、搜查等各种笔录类证据的方式,来完成对证据同一性的证明。可这些笔录类证据只是涉及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情况,无法证明证据保管链的后续环节,也就无法完全证明实物证据的同一性。因此,需要按照时间顺序建立证据从获取到开示各环节连续的记录体系。一旦中间任何一环记录没有衔接,就会造成证据保管链的断裂,影响到证据的同一性认定。
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并非都是真实的,有可能存在物证被掺假、书证被篡改、犯罪嫌疑人作不实供述、被询问的证人说谎等各种证据材料虚假的情况。然而,只有真实的证据材料才能起到证明案件真相的作用。虚假的证据材料不仅不能反映案件事实,反而会误导事实认定者对案件真相的查明。既然证据材料有真有假,就需要通过证据保管链记录辨明证据的真伪。
证据的同一性是决定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的重要因素,证据的真实性是决定该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关键因素[1]。保障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有助于促进事实真相的发现。诉讼认识论认为:“诉讼活动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是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一种追溯性的特殊认识活动。”[2]事实形成于一定时间和空间,已然发生就不可逆转、无法再现。事实认定者并没有亲历案件的发生,那么如何对过去的事实加以判定呢?只能依靠证据。事实认定者可以根据控辩双方所开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论。“证据就像一面‘镜子’,‘折射’出事实(客体)。”[3]什么情况的证据,就会折射出什么情况的事实。伪造或虚假的证据材料不会反映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只有保障证据的同一性、真实性,才能据此推理出符合真相的事实。可是,法庭上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主张往往是相反的,提交的证据内容存在偏差甚至是完全不同的,事实认定者应该支持哪一方的诉讼主张呢?可以考虑根据元数据记录来判断哪一方的证据具有同一性和真实性。(www.daowen.com)
刑事卷证信息在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中一经录入,就同时被系统识别、分类和标识,与此形成元数据信息被记录到系统日志中。这部分元数据是稳定不变的,与系统上的刑事卷证信息同时捕获,描述了刑事卷证信息生成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全部情况。随着刑事卷证信息后续存储、流转、检索与查询以及流程监管等活动的进行,元数据能够在系统上即时地、动态地获取刑事卷证相关信息,也就是能够在数字化环境中跟踪记录全程的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信息。根据元数据的时间记录和对应的业务活动,可以判断刑事卷证信息所发生的变化。如果查找到刑事卷证信息存在被篡改、删除的记录,抑或刑事卷证信息在存储中存在被非法访问或侵入的记录,抑或在移转中存在数据丢失或被非法截获的记录等,就无法保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真实的,也无法保证法庭提交的证据就是案发现场所提取的证据。由于电子卷宗管理系统易被攻击、篡改,因此利用元数据记录判断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就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应用,也可以尝试在司法领域采用区块链系统。相比传统电子系统的集中性,区块链系统则是分布式的,可以使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记录有数个备份,而且系统里的所有数据记录都是可追溯的,在系统每个节点上都存在附带时间戳的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记录的完整拷贝,这些操作是系统自动完成的,添加信息需要得到系统的共识,因而系统上的数据不可被篡改,这将更有助于确保刑事卷证信息的真实性。[4]区块链系统还可以进行严格的权限设置。“在一个共同约定的协议被写入代码之后,系统的Contractual(按照合约执行的)特性使得只有确定权限的用户才能访问加密的数据。”[5]因此,并非所有人可以随意访问区块链系统,确保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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