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借助元数据建立高效证据保管链

借助元数据建立高效证据保管链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4]笔者认为,借助元数据建立证据保管链,不仅可以确保链条的完整连贯性,而且可以缓解证据接触人员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比那些主要来自侦控机关的证据接触主体所陈述的内容而言,元数据更具有客观性,能够反映出证据保管链的原始状况。那么,如何借助元数据来建立证据保管链并满足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呢?

借助元数据建立高效证据保管链

证据保管链的建立,要求办案机关对证据进行完整而连贯的记录,且要求链条相关人员出庭作证。[42]法官一般认为安排所有接触过实物证据的人员出庭作证的方式,会导致庭审效率低下,尤其是在案多人少的状况之下,这并不是一个优选的制度设计,会给控辩审各方都带来庭审负担。因此,很多国家一般仅要求存有争议环节的链接者出庭作证。即便如此,在实际奉行书面审理和间接审理原则的情况下,要求所有证据保管链相关人员以出庭作证的方式证明证据保管链的情况,存在较大难度。[43]由于链接者主要是来自侦控机关的办案人员,受长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内心对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盘问非常抵触,再加上存在大量待办案件的压力,一般也不愿出庭浪费时间。面对此种情况,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控诉方通过宣读侦查人员庭前所做的勘验、检查、搜查等各种笔录类证据的方式,来完成对证据同一性的证明。可这些笔录类证据只是涉及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情况,无法证明证据保管链的后续环节,因此使用笔录类证据会导致证据保管链的中断,无法完全证明实物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再者,对于实物证据能否作为涉诉案件的定案依据,法官一般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控辩双方对证据保管链发生争议时,基于我国目前存在实物证据接触主体很难出庭和笔录类证据难以对证据保管链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这两种障碍,“法官不论是予以采纳还是将其排除,都缺乏一个令人信服的标准”。[44]

笔者认为,借助元数据建立证据保管链,不仅可以确保链条的完整连贯性,而且可以缓解证据接触人员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比那些主要来自侦控机关的证据接触主体所陈述的内容而言,元数据更具有客观性,能够反映出证据保管链的原始状况。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45]规定了证据验真的方法。据此,计算机记录、录像等用以证明证据收集、保管、移送、使用等过程的证据,都可以用来对该证据进行验真。目前,我国赃证物管理系统(或者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和电子卷宗管理系统是分离的,而且大部分的赃证物管理系统(或者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和电子卷宗管理系统都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本机关的业务活动需要自行设立和运行使用,既没有实现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共享,也没有体现出证据管理的历时性,因此,国内系统无法完全对证据的全程动态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查。[46]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由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负责机关对证据进行管理,再由该机关根据需要向下一阶段的负责机关移送证据。以一般的刑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并管理各种涉案证据,并于侦查终结之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材料和涉案证据;检察机关则是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涉案证据审查起诉,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再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涉案证据;法院则是组织控辩双方在庭前开示证据,并在庭审中依据涉案证据进行裁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各阶段负责机关对于证据的管理各行其是,赃证物管理系统(或者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上的证据信息也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使得各机关的证据管理信息成为信息孤岛。那么,如何判断提交法庭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收集的证据呢?对此,往往除了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证据管理记录出具证明之外,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办法进行审查和监督。但在这种证据管理体系严重脱节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证据管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甚至直接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面对此种情况,笔者建议将赃证物管理系统(或者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作为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且实现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在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一并共享。各证据接触者将证据信息上传至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后,就可以将该证据的相关信息和连续运行状态真实地记录下来,以此获取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接触、使用证据的痕迹,这就是所形成的证据保管链电子记录,能够证明或审查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同一性。而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活动内容,又会同时在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中留下元数据记录,这就为满足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基本要求提供了条件。

那么,如何借助元数据来建立证据保管链并满足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呢?

首先,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建立完整而连贯的记录体系。[47]

当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证据并确定与犯罪活动关联性后,应当查验证据的性状在被发现之前是否发生过改变(如血液变干涸),之后对证据的性状、现场位置、提取时间、提取人员、现场保全措施加以电子记录,[48]并对证据进行封装和粘贴电子标签标记。每张电子标签配置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符,以便日后鉴别之用。该标识符就属于被标识证据材料在系统中所对应电子信息的元数据元素名。加贴电子标签后,该证据就具有了唯一的、不可替换的身份,可以在电子卷宗系统中建立一个记录证据动态活动的电子日志。通过扫描电子标签的标识码,就可以查验到该证据的基本信息和提取情况。整个证据提取过程,也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样有利于将电子记录元数据与录音录像的元数据进行比对。

在证据移转过程中,需对证据的运输工具、运输人员、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工作是否对证据产生影响及产生哪些影响等内容在系统中记载描述。其中,通过查看证据的开始运输时间和到达证据保管室或者鉴定机关的时间,可以据此元数据信息判断出证据是否得到及时运输。有些证据的存放需要特定的环境和温度,如果没有被及时运输,很有可能在路途中发生污染。(www.daowen.com)

在证据保管过程中,需对证据保管人员、存放位置、存放条件、存放方式及证据保管中的性状情况等内容进行电子记录。如前文所述,证据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不妥善保管,就可能造成证据变质、被污染,甚至丢失的情况,从而影响到事实的认定。比如现场遗留手印因保管不当而导致纹线特征模糊不清,造成该手印无法与犯罪嫌疑人的手印进行同一性认定,最终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案发现场。公检法机关可以将证据交由专人在专门的证据保管室根据证据的属性和特点而分类保管。根据笔者在B市的调研情况,并不是每家公检法机关都设置了证据保管室,而且设有证据保管室的各家保管条件也是参差不齐。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可以利用物联网无线射频技术管理证物,不仅实时监控证据的状况,还可以对证物出入进行自动识别,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如需借调证据,需记录借出的事由、借出时间,提醒归还时间、证据借调人员的姓名、机构等信息,并生成借调物品清单。证据归还时,案件管理监督员、借调人、证据保管员三方核对归还物品与借出物品是否相符,有无损坏、缺失等情况后,须在借调物品清单上填写归还日期,三方人员签字,并加盖证物室公章。每一次交接证据时,都需扫描电子标签,自动生成证据出入库时间,上传证据的交接图像,并形成该证据交接情况的电子记录。如需移交证据,移交和接收人员都需要通过扫描电子标签,在各自单位系统中对证据交接时间、交接人员、交接时的证据性状和数量等内容加以电子记录。这种无缝对接的记录制度意味着,一旦保管证据的人员对证据进行了毁损或伪造,那么,在其将证据移交给下一位保管人员时,运用元数据信息对比,就会发现下一位保管人员对证据基本情况的记录与上一位保管人员的记录不一致,从而追查出证据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哪个部门工作人员保管时发生了变化。

对于需要鉴定的证据,实验室在接收之前,应当扫描电子标签,核对送检证据的外观性状和包装状况是否与电子记录一致,如有毁损、污染、变质等情况发生,需由送检人写明原因。[49]实验室接收人员应当在系统中对该送检证据接收时的性状特征、包装方式、接收机构和人员、接收时间、送检目的与要求及实验室存放位置、环境等基本情况予以记录。实验室人员在进行鉴定之前,也应当注意送检证据的妥善保管,否则被污染的检材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在鉴定过程中,也需尽量选择对检材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鉴定方式。鉴定人员在鉴定之后,需要把鉴定人员、鉴定方式、鉴定时间加以电子记录,并上传鉴定意见书。

在从证据获取到提交法庭的证据保管链建立过程中,根据案情调查需要和诉讼活动的发展进程,证据可能从证据保管室到鉴定实验室经历多次往返检测,抑或证据由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等原因在侦控机关之间发生多次移交,但对每一次的证据流动,都应当形成无缝对接的证据记录。办案系统的元数据可以描述该证据记录的形成背景、内容及其管理过程。无论电子卷证发生什么变化,元数据都会忠实地记录下来,实时反映刑事卷证的动态变化状况。此外,通过查看系统日志记录的时间信息,就可以知晓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证据保管链是否完整而连贯。

其次,借助元数据对证据保管链信息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证据保管链记录文件的常态化使用是保障链条不发生断裂的最可靠方法。”[50]相比传统的证据保管链书面记录,若采用证据保管链的电子记录,就可以借助系统中的元数据对证据保管链信息加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如果侦控机关已经对证据进行了严密而连贯的记录,且有元数据对证据保管链内容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就无需证据保管链中每个环节的链接者出庭对证据信息的真实性予以说明。证据保管链记录主要是由侦控机关单方独立制作而成,其制作过程通常缺少辩护律师或法院的监督,而侦控机关基于追求胜诉的目的,存在篡改或删除记录的可能性。那如何知晓证据保管链记录的内容是真实、完整的呢?由于元数据是电子文件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可以记录证据保管链电子文件在生成、保存、流转、使用中的全程状况,并可以据此判断证据保管链链条是否存在断裂之处,因此,元数据可以成为有序组织和管理证据保管链的电子信息,起到保障证据保管链记录真实、完整的作用。比如,借助电子标签的标识码,能够准确地识别、定位和快速查找该对应证物的基本信息、存放位置、使用人和证物状态,并可追溯其出入库记录,对证物历史调取和归还等过程进行查验;又如,通过某条记录的创建时间,可以判断出该证据信息是案发时录入还是事后补录,是证据的原始记录还是修改记录;再如,办案人员在每一次交接证据时,就会在赃证物管理系统中自动留下出入库的交接时间。该交接时间属于系统的元数据信息,利用此信息就可以判断所形成的证据保管链记录是否是“无缝对接”的。如果系统显示时间出现倒置或衔接不上,则可以判断证据保管链记录发生断裂。再根据此时段所形成的系统日志元数据记录,查看证据信息的变化,“追踪潜在的证据转移、证据污染以及证据遗失等情况”[51]。而该证据保管链断裂链条的链接者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的,所提出的庭审时所提交的证据就是案发现场所收集到的证据的主张或二者具有相同状态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案件的相关性就会受到质疑,从而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此外,对于办案人员隐匿证据且在系统中不做记录的情况,一般较难发现。比如某个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侦查人员为了指控内容的一致性,隐匿了翻供的讯问笔录,这恰恰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此情况,可以通过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讯问时间、次数与讯问笔录制作时间进行比对,从而发现缺失的讯问笔录。侦查人员隐匿证据的行为,不仅妨害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也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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