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元数据作为令人信服的诉讼证据如何应用

元数据作为令人信服的诉讼证据如何应用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办案人员选择某项元数据元素名,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快速、准确地识别、定位、访问所需的刑事电子卷证信息。由于元数据所描述的刑事电子卷证存在于信息系统中,需要借助显示器才能查看其内容,所以,存在于刑事电子卷证之中的元数据亦是如此。最后,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可以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作为证明刑事卷证管理活动争议事实的证据时,应当属于电子数据。而该元数据分析报告,应当归为鉴定意见的范畴。

元数据作为令人信服的诉讼证据如何应用

“证据种类是基于证据外部形态或信息载体,在法律上所做的划分。”[50]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列举了八种刑事证据。[51]其中,电子数据是新增加的证据种类。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电子数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种类,而且对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影响。电子数据在2012年之前是以其他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而在2012年,其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进入到了刑事诉讼之中。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之后,所呈现的新形式——刑事电子卷证——属于电子文件,刑事电子卷证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描述和监管刑事卷证活动的元数据依附于刑事电子卷证,也应当归为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范畴

电子数据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而产生的,并以电子表现形式为主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52]。电子数据的形成、存储、传送、使用、处理都离不开信息技术,而且电子数据内容的展示需要借助电子设备,比如利用显示器显示电子文字、图形、表格,利用播放器播放视频、音频、图像,等等。当然,只有将这些展示的电子数据内容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将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与电子数据进行类比,可发现:首先,元数据对刑事电子卷证作用的发挥同样也离不开信息技术。比如,办案人员选择某项元数据元素名,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快速、准确地识别、定位、访问所需的刑事电子卷证信息。又如,利用信息技术可以自动抽取监管刑事电子卷证的元数据信息,为完整、及时地反映刑事卷证收集、保管、移转、利用等动态变化情况提供了可能。其次,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内容的显示,同样需要借助显示器。在一般情况下,元数据记录存在于所描述的信息资源对象之中。由于元数据所描述的刑事电子卷证存在于信息系统中,需要借助显示器才能查看其内容,所以,存在于刑事电子卷证之中的元数据亦是如此。最后,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可以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元数据伴随着公检法机关管理刑事卷证的诉讼活动而产生,可以用于证明该诉讼进程中的程序争议事实。比如,控辩双方对刑事卷证的保管存有争议,通过收集刑事电子卷证的元数据,可以佐证刑事卷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而对刑事卷证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司法确认。

电子数据之所以可以成为法律所认可的独立证据种类,是因为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性:①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要转化为二进制的计算机语言,才能被计算机所读取。只要是计算机输入的信息便都必须要经过这个数字化的过程。计算机作为载体所存储和传输的电子数据实质上都是按一定的编码规则处理后的“0”“1”数字组合,它不能像传统证据那样被直观查看和认知,需要借助显示器、播放器、打印机等特定的电子介质才能将内容显示出来,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53]②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传统证据的单一性相比,电子数据通过电子设备、磁盘、光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图形、表格、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形式,甚至为多种形式的组合,因此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③数据传递的快速性和多次性。首先,传统证据一般只能由行为主体在物理空间当面移交,费时费力,而电子数据可以在虚拟空间实现快速传递。[54]其次,传统证据移交后,原物或原件就由接收者所占有,与移交者相分离,因此这种传递只能进行一次,而电子数据在载体之间进行传递后,仍然在原载体上存在,因此可以向同一行为主体或不同行为主体多次传递。④具有系统性。电子数据不仅能显示信息的结果状态,还可以在系统中自动记录下信息与之相关的过程状态。对于传统证据来说,一旦原件或原物被毁损,便很难复原证据。电子数据虽然容易被篡改、伪造、删除,并且这种操作在系统某一层无法被人直接地观察到,但这种变动的情况会被系统其他层自动捕捉,在日志中留下记录,可以追踪到被污染的痕迹。[55]其实,这种记录信息过程状态的电子数据就是元数据。王志刚认为,电子数据根据记载内容的不同,分为内容数据信息和附属数据信息。[56]内容数据信息是记录案件事实内容的电子数据,显示的是信息的结果状态;而附属数据信息则是记录内容数据信息的相关背景和形成、存储、传输、处理等管理过程的信息,也就是记录信息的过程状态。因此,电子数据的附属数据信息是元数据。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作为证明刑事卷证管理活动争议事实的证据时,应当属于电子数据。(www.daowen.com)

刑事卷证在形成、储存、传输、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办案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或者故意篡改而遭到污染。这就需要借助元数据对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整个流程进行监控。若控辩双方对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元数据记录有争议,则需要聘请具备信息技术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元数据分析报告。而该元数据分析报告,应当归为鉴定意见的范畴。因为鉴定意见是“公检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57]元数据分析报告就是具有元数据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员就元数据对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监管记录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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