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元数据的使用条件及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元数据的使用条件及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数据能够作为诉讼活动的证据,那么,又会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诉讼证据呢?因此,元数据作为诉讼证据主要证明的是程序法事实。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因受到疲劳审讯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尽管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易被篡改、剪辑的弊端,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元数据记录来查明破坏录音录像资料原始性和完整性的行为。[49]因此,元数据能够说明录音录像资料或办案系统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以成为证明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诉讼证据。

元数据的使用条件及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

元数据能够作为诉讼活动的证据,那么,又会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诉讼证据呢?换言之,元数据可以证明哪些内容呢?

无论采用何种学说对证据进行界定,都指明证据的主要功能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其实,控辩双方收集证据所证明的是“讼争事实”,并非是“原生事实”。“原生事实”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而“讼争事实”只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提出的存有争议的事实认识和主张,包括起诉者诉称的事实和被告方辩称的事实,哪一方提出的“讼争事实”更符合“原生事实”,还有待于证明和判定。[41]“如果用以证明所主张的讼争事实的证据恰好是原生事实所留存的证据,那么,讼争事实与案件原生事实便有了可靠联结点,讼争事实与原生事实的一致性就有了基础。”[42]

讼争事实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涉及案件的实体内容,是“对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43]刑事诉讼的实体法事实是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法定或酌定刑罚量刑情节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及刑事责任的事实、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程序法事实涉及程序的运行,是“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44]。刑事诉讼的程序法事实是影响刑事诉讼进程和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事实,包括有关管辖、回避、强制措施采取、非法取证、审判组织组成、诉讼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期限、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执行合法性等与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关的事实。[45](www.daowen.com)

在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下,所生成的刑事电子卷证元数据记录是客观描述各种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的信息,比如卷证材料的制作主体、卷证名称、形成时间、形成位置、保管主体、保管时间、保管位置、保管状态、移转主体、移转时间、使用主体、使用时间等。这些元数据记录映射了公检法机关管理刑事卷证的诉讼活动。因此,元数据作为诉讼证据主要证明的是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是公检法机关基于权力行使而形成的能够产生诉讼法意义和影响诉讼进程的事实。由于元数据能够对办案机关制作、移交、保管、利用、处理刑事电子卷证等整个过程的变化情况加以全程监控,因此可以追踪刑事卷证管理失范行为的痕迹,以此解决刑事卷证管理活动所引发的程序争议。程序争议是在诉讼活动进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认为对方没有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侵害了己方合法的诉讼利益,从而提出某种程序主张。[46]涉及刑事卷证的程序争议,主要是辩护方认为控诉方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保管、移送、开示证据,或存在破坏刑事卷证载体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行为,从而提出对控诉方作出某种程序性制裁和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的诉讼主张。

例如,一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连续几天疲劳审讯的情况下获取的。被告人向法庭提出因受到疲劳审讯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请求。对此,公诉人员应当举证证明讯问的合法性。公诉人员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就所争议的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作出情况说明。侦查人员一般会书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或出庭说明情况,以证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保障了其必要的休息时间,没有疲劳审讯。但侦查人员所作出的情况说明,是针对己方所实施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予以补充说明,内容往往会偏重于有利于控方的事实,比较主观和片面。当辩护方对侦查人员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存有疑问时,可以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予以说明。若侦查人员拒绝出庭,法院应对该份情况说明予以排除。这是因为侦查人员的不出庭会使辩护方丧失当面质问侦查人员的机会和权利,既不利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也不利于法官审查判断所争议的程序事实。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出庭所陈述的内容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辩护方对于侦查人员疲劳审讯的否认也无力作出有效质证,法官无法明确判断出侦查人员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即使公诉人员向法庭提交看守所的“提押证”,证明侦查人员提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但由于侦查的单方性和封闭性[47],纸质“提押证”可能存在被伪造的情况。此外,公诉人员还可以向法庭提交侦查人员就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所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也是证明侦查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方式之一。可如何判断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全程记录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呢?只有保证记录的全程性才能说明审讯的持续时间,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这就需要借助录音录像资料的元数据。元数据被誉为“关于数据的数据”[48],可以用于描述和识别录音录像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内容,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现场过程属于被描述的数据对象。而录音录像资料的题名、主题、来源、唯一标识符、录制主体、录制时间、原始载体类型和型号、视频参数等描述资源属性的数据属于元数据的范畴。通过在计算机系统上查看录音录像资料元数据的录制时间元素,可以获知每份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从而判断审讯时长。尽管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易被篡改、剪辑的弊端,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元数据记录来查明破坏录音录像资料原始性和完整性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地看守所已开始积极上线运行审讯管理系统。该数据库系统可以自动捕获审讯人员进入讯问室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且通过与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时间进行比对,能够判断出是否全程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录音录像。再者,“元数据一经形成就被封装起来,使其只能被写入和读取,不能被改动和删除”。[49]因此,元数据能够说明录音录像资料或办案系统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以成为证明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诉讼证据。辩护方面对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录音录像资料元数据或审讯管理系统元数据。相比于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元数据更加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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