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数据之所以在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中能够成为管理工具,关键在于元数据的特性。
(一)功能多元化
描述性是元数据最基本的功能。元数据“通过按一种预定的标准来描述对象的方法来组织和管理信息数据”,[22]从而为信息对象的识别、存取与利用奠定必要的基础。所有的元数据都有描述功能。元数据在捕获信息对象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后,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对信息对象进行全面描述。但在网络环境下,元数据已不再单一地对信息对象进行描述,还具备组织与管理、识别与检索、共享与利用、保存与处置信息对象等方面的功能,以满足人们的多元化使用需求。司法机关在使用电子卷宗的过程中,同样也离不开元数据这些功能的发挥。利用元数据,可以将刑事电子卷证生成、保管、移转、使用等各种情况的信息加以追踪和记录,实现对刑事电子卷证整个生命周期的有效组织和管理,从而有效固定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同一性;利用元数据,还可以识别和检索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中所需的某个证据信息。其实,传统纸质卷宗也具有元数据,也能够利用元数据(如卷宗目录)检索文件材料,但不像电子卷宗那样可以做到快速识别,查找起来更加方便、快捷。“借助标准化的电子文件管理元数据,可以实现语义层面和语法层面互操作,保障电子文件在其生命周期中的可用性”,[23]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电子卷宗的数据共享。可见,元数据对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还原性
如果从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中获得了元数据,元数据就具有反映刑事卷证原始记录的特性,也就是刑事卷证的原始性信息可以映射到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的元数据记录中。由于电子卷宗易被修改,且可与载体相分离而存在,很多人误认为刑事卷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获得保障。其实,无论刑事卷证发生了什么变化,元数据都会忠实地记录下来,实时反映该刑事卷证的动态变化状况。正是由于元数据记录能够与信息对象的内容、结构及背景信息构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24]而且“元数据一经形成,就被封装起来,使其只能被写入和读取,不能被改动和删除”[25],使元数据能够客观地描述刑事卷证,能够还原刑事卷证的原始状态,可以成为保障刑事卷证真实、完整的凭证。
(三)跟踪性(www.daowen.com)
电子卷宗元数据不是简单的著录信息,是在数字化环境中生成的数据,能够跟踪记载电子卷宗整个生命周期的有关信息。[26]它不像传统载体的元数据“大多是在文件制作、签署与使用完毕之后制成的,且大多是静态的”[27]。如纸质卷宗的目录是在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按顺序排列好之后制作而成的。而电子卷宗的元数据可以根据刑事卷证的变化情况,处于动态之中。无论刑事卷证的接触主体有多少,也无论刑事卷证移转了多少载体,都可以通过元数据跟踪记录在案,并作为历史数据予以保存。因此,元数据可以实现对刑事卷证的全程动态管控,记录刑事卷证跨越时空的运动轨迹。
(四)结构性
元数据是结构化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元数据的多层次性取决于描述对象的多层次及使用对象的多层次性”,[28]也就是说元数据的结构依赖于信息对象和使用环境。从电子卷宗元数据整体来看,元数据是有序构造的,而不是随意堆砌的,元数据元素按照电子卷宗文件材料的原始结构顺序排列,可以系统地反映电子卷宗的数字化环境,也能映射出电子卷宗的原始状态,从而保障了刑事卷证描述的客观性。从元数据个体来看,元数据遵循一定的规则所形成,并不是杂乱无章的。每一个元数据都由元素和元素值两部分构成,是对信息对象的规范化描述。[29]因此,元数据能够以规范格式呈现出电子卷宗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以及刑事卷证之间的各种关系。
(五)与信息对象的共存性
从某种程度来说,元数据是必不可少的,可以有效地维护信息对象的长久保存。元数据与被描述的信息对象具有共存性,能保证信息资源的长期使用。[30]根据预先设定的元数据标准和体系,元数据在电子卷证信息形成时自动从电子卷宗中抽取,在电子卷证信息利用过程中动态产生并封装。即使电子卷宗的使用主体或计算机系统更换后,仍可以继续使用元数据了解刑事卷证信息。因此,元数据可以支持电子卷宗在不同数字化环境和计算机载体之间的完整移转。正是由于元数据与电子卷宗的共存性,不仅能识别和保存刑事电子卷证本身的内容,还可以形成和捕获刑事电子卷证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背景信息(如刑事电子卷证每次行为的操作时间、操作人、所处位置与状态等),因此,元数据可以成为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工具,并能够反映全过程的诉讼活动,对相关诉讼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程序性事实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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