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多重优势

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多重优势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三,在时间方面,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有效提升了证据信息流转、查阅的工作效率。(四)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可实现证据信息的共享使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卷宗实际上是由各阶段负责机关进行管理的。

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多重优势

(一)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和语言等信息,在传统记录方式中很难有机结合在某一种介质上,并且只能以平面或单一途径显示。”[124]而电子卷宗可以将文字、图形、图像、影像、声音等多元化信息集成存储于同一载体上,实现对证据全方位、一体化的管理。比如,对于物证的管理,办案人员或保管证据的人员会采用手工台账式的登记记录方式记载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等一系列物证的性状、数量、存放地点以及接收、调出的时间和人员名单。可从众多案件的手工台账册中查找到某一案件的物证,往往费时费力。再加上有的机关保管物证不合理,接收物证时只有简单的文字记载,造成案件与案件的证物容易发生混淆,直接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之后,将入库的每件物证的基本信息录入到电子卷宗系统中,并对物证拍摄照片上传系统,产生电子标签,再对物证加以封口贴签。该电子标签作为证物的唯一身份证明,可以有效地避免差错发生。然后分配物证的存放位置,并将位置信息输入系统中。采用多媒体的方式,不仅可以文字记录物证的存放位置、物证出入库时间、物证接触人员等信息,还可以保存物证出入库时的性状照片和物证保管过程的录音录像。通过扫描电子标签,这些证据同步管理的内容在电子计算机上能够得以视觉呈现,相比手工台账式更便于区分和断定涉案物证。在法庭上,以多媒体的方式展示证据,不仅可以使辩护方、法官更直观地掌握示证信息,也可以使旁听人员了解案情的方式由“听证据”转变为“看证据”,从而提升法庭举证、质证的透明度。这样,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使得证据管理的记录方式由单纯的书面记载转变为拍照、录音、录像、扫描纸质卷宗等多种手段相结合。

(二)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具有高效性

波斯纳法官曾提出,证据法的经济分析最为核心的问题便是准确性和成本。[125]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中,应当力求成本最小化和事实发现准确性的最优化,即追求成本和准确性的最大兼顾。

从成本维度看,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的高效性表现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时间成本上的节约。其一,在人力方面,以往对证据采用纸质台账式管理,保管人员清点和查找证据的工作量较大,尤其是查找历史案件的证物,就更加困难,常对不上号,影响到案件的办理。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准确、快速地完成证据的数据采集工作,并对其进行自动拍照。需要查找证据时,只要在电子卷宗系统的搜索框中,输入案件名称、案号、证物名称、电子标签等任何一项内容,就可以快速查询到证物的存放位置,节省了查找证据的人力。其二,在财力、物力方面,以往律师查阅纸质卷宗时,为了充分准备辩护需要复印卷宗材料,以便详细了解案情和涉案证据信息。可是复印卷宗往往会消耗大量纸张和花费巨大成本,尤其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卷宗较厚,更是如此。而采用电子卷宗,律师通过网上输入账号密码或刻录光盘的方式阅卷,则无需支出财力、物力方面的成本或仅支出较小的成本即可。其三,在时间方面,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有效提升了证据信息流转、查阅的工作效率。①以往传统纸质卷宗的传递需要耗费大量路途时间,也就是占用了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时间。而电子卷宗能够在网络上即时被传送,大大缩短了卷宗的流转时间。②以往纸质卷宗的查阅只能依次轮流进行,极其浪费时间。而采用电子卷宗,可以借助网络系统向多人同步发送电子卷证材料,这样,不论是辩护律师之间阅卷,还是部门负责人监管案件,抑或是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查看卷证材料,都无需再等待他人查阅完毕,实现了阅卷的共时性。

从准确性维度看,只有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如果不能准确认定事实,必然会损耗大量司法资源来纠错。电子卷宗可以通过电子日志记录实时监控证据管理信息,一旦发现有篡改、删除证据信息的异动行为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系统会自动报警提示。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就是低信噪比[126]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尽可能地保障事实审理者准确认定事实,将错误和错误避免的成本最小化。因此,“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建立了一种信息隔离机制,将某些被认为具有认知危险性的信息阻隔在事实认定者的视野之外”,[127]可以实现提供法庭决策信息的最优化。追求高效率、低成本时需注意不能一味求快、草率办案,应当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否则一旦发生错案,事后再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更耗费成本和损害效率。

(三)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便于查询、检索证据信息

查询与检索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信息检索是根据一定的检索目的,从信息源中获取符合特定需要的信息的过程。”[128]如果办案人员或辩护律师需要查询和检索某条证据信息内容,以往均是把传统纸质卷宗的卷宗目录作为检索工具进行查询的。纸质卷宗的卷内文书目录主要由序号、责任者、文号、标题、日期、页号、备注等七项组成。[129]证据卷卷内文书目录的具体信息,就是在排列完证据材料的次序并按相应顺序编写好页号后所形成的。从卷宗目录的七项内容中人工查找所需的对应信息,该项工作费时费力,且查询难度较大。再者,公诉人员在法庭上举证的顺序,往往并非是侦查卷宗中证据材料的装订顺序。这样,辩护律师对某项证据材料提出质疑时,尤其是卷宗较厚的复杂案件,公诉人员翻找证据容易手忙脚乱。[130]

而电子卷宗为查询和检索证据信息提供了便利。其一,利用电子卷宗系统查询特定证据信息时,在搜索栏输入案件和证据名称后,通过搜索引擎在系统中自动检索,就可以快速定位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并将检索到的结果输出,这就大大减少了使用者的等待时间,也解决了纸质卷宗难查找的问题。其二,纸质卷宗的翻阅易破损或易污染,这就给别人的阅卷带来很大不便。借助电子卷宗查询和检索证据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这种物质损耗。其三,电子卷宗下的证据信息检索与查询不再受时空限制。若某一人阅卷,不会影响到其他人对卷宗的使用。若异地的办案人员或辩护律师需要阅卷,不会再受路途奔波之苦,只要获得阅卷准许,就可以完成线上查询。

(四)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可实现证据信息的共享使用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卷宗实际上是由各阶段负责机关进行管理的。纸质卷宗作为记录诉讼活动的工具,由该阶段的负责机关所占有,直到这一阶段的诉讼活动结束后再向下一阶段的负责机关移送。在纸质卷宗被各阶段的机关独自掌控期间,各机关对于卷宗的管理自行其是,各有一套管理体系,相互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法院最终在卷宗中看到的证据信息,是不是侦查机关获取的全部信息?在这种卷宗管理体系严重脱节的情况下,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证据被篡改、隐匿等证据不完整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正,甚至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不同于纸质卷宗的独占使用,电子卷宗具有可共享性。因此,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可以实现证据信息的共享使用。办案人员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同时向多主体传送电子卷宗,这为电子卷宗的共享搭建了平台。“共享是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前提。”[131]电子卷宗共享在证据信息使用方面所带来的优势,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卷宗系统的共享,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证据信息由公检法机关一家录入后,几家均可同时使用。这样,刑事诉讼下一流程的机关就不必再重新扫描制作刑事卷证,浪费人力、物力;电子卷宗系统的共享,可以提高证据信息的利用率。一方共享主体在电子卷宗系统中对证据信息的使用,不会再妨碍到其他共享主体的使用,从而实现了证据信息的共时使用;电子卷宗系统的共享,可以实现证据信息的规范化、透明化管理。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各机关应当将与证据活动有关的全部信息都录入到电子卷宗系统,尤其是证据的保管、移送情况。一旦出现证据管理失范问题,可以通过系统追查出问题出自哪个环节,从而优化证据管理体系和加强对案件管理的监督。当然,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检法机关仍存在信息共享壁垒。在建立电子卷宗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时,可以明确共享范围,即外卷可以共享,内卷不可共享。

(五)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具有易监管性

信息化改变了卷宗的存储方式。通过信息技术所生成的电子案卷具有传统纸质案卷所不可比拟的固定证据优势。一旦证据信息被篡改、删除,可以在信息系统中寻得证据被污染的痕迹。借助信息系统的功能优势,可以通过建立电子日志对卷宗的增、删、改及检索等活动进行痕迹化管理。办案人员访问和退出系统的时间、次数和在系统上操作的任何行为都会被系统自动记录下来。比如在“宋金恒案”中被告人DNA鉴定中的血样基因信息编码是S2113220002011101700004,中间数字“20111017”表明了编码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这个信息编码是录入血样DNA数据时警方数据库自动形成的,但宋金恒被警方抓获的时间是2011年12月11日,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宋金恒血样DNA数据的录入日期与其被抓获日期出现了倒挂。[132]该案通过数据库系统的时间戳,自动记录了办案人员的失范行为,由此发现存在证据造假嫌疑或证据管理程序瑕疵的问题。电子卷宗系统同样作为信息系统,也可以实现证据管理的全程信息化,做到处处留痕,倒逼对权力恣意的约束。以往刑事卷宗只注重对证据收集情况的记载,不重视对证据保管链的记录,证据管理过程中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所开示证据的证明力。实践中,有的机关没有专门的证据保管人员和场所,由于证据的封闭管理,即使证据被毁损、丢失或替换,都无从监管和追查。而采用信息技术,对证据出入保管室的情况和时间自动识别和记录,并对出入人员进行抓拍和留存影像照片,将所有数据上传至系统以备查验。一旦证据出现问题,就可以通过系统对证据流转进行可追溯化管理,查验证据的历史调取、保管和归还等情况。如有非授权人员出入证据保管室,系统会自动开启报警装置和信息提示。系统还可在相应的审结节点做出限控,提醒案件流程办理结束前对涉案证据进行及时处理。在电子卷宗系统中,增设证据管理流程的全程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案件的实时、动态监管,从而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办案瑕疵;另一方面也便于辩护方和法官发现电子日志中的证据异动记录,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和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六)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便于证据信息的挖掘、分析与评价

电子卷宗的采用,可以把传统案卷中不能记载或不能有效利用的信息保存下来,再提取、分析和评价。目前,我国公检法机关已经通过对纸质卷宗的扫描生成了电子卷宗,但证据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仍然有限。

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知识管理。知识管理是“对信息、知识进行收集、整理、储存、新知识产生、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相互转化、知识资产的形成与运营等一系列过程(知识表达或知识获得——知识传递——知识应用)进行的管理”。[133]知识管理是对各种信息进一步提取和加工,生成新的知识,以实现对信息更有价值的再利用。而刑事卷证的电子化管理,也会经历这样的管理过程。从侦查机关开始收集、保管、移送证据到审判阶段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评价等所有过程都同步记录到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中。随着系统中大量证据信息的不断录入、累积,可以运用计算机数字化处理进行量化综合分析,并自动生成可按报表、直方图等形式直观显示的统计结果。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再挖掘和分析出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诸如:其一,对证物的保管,由过去的简单登记变为拍照或同步录像上传系统随时查看,且利用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对证物的自动盘库,实时统计在库或出库的证物数量、在库证物的存储位置及证物正常或损毁状况等,也可以实时统计每日、每周、每月或特定时间段的证物使用及出入情况,并报表输出,从而总结出证据保管链的薄弱环节;其二,通过对类案证据的特征进行量化评判分析,提出特定案件办理的有益经验。像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一般没有被害人陈述,贩卖毒品为交易双方带来巨大利润,但毒品交易的隐秘性、流动性强,需注重追查毒品流转的上线和下线,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朋友和有往来的人进行排查。毒品犯罪的物证主要集中在毒品、毒资上,由于毒品很容易被调包、替换,查获时需制作详细的扣押清单,形状、颜色、规格、包装等都应写清,并附照片固定证据。毒品不是直接就能辨认的,需聘请专家鉴定,并由鉴定人说明鉴定时的毒品样本是否发生了物理变化;其三,采用电子卷宗管理系统,还可总结出证据结构的发展趋势:①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各类犯罪活动侦查中所收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出行信息、网络上的行为轨迹、人际关系、网络浏览内容的兴趣偏向等多重数据,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再进一步证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②证据的种类由过去以主观证据为主,转变为以客观证据为主、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具有不稳定的特点,需注重收集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而且还应重视收集主观证据中证明案件细节的间接证据,以印证主观证据的内容;③固定证据的形式由纸质笔录为主,转变为同步录音录像、纸质笔录、电子笔录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这些结论对于证据理论研究的拓展、刑事案件办理的引导以及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参见(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2页。

[2]参见郑禄:“证据概念素说——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理论的国学文化基石”,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5期。

[3]我国《诗经·豳风·鸱鸮》的“予手拮据”和姚士粦《见只编》的“拮据军事”中的“据”,均为劳累操作的意思。杜甫《秋日送石首薛明府辞满告别三十韵》的“亲贤病拮据”和赵振元《为袁氏祭袁石寓宪副》的“拮据揽辔”中的“据”,都意为经济窘迫。

[4]参见郑禄:“证据概念素说——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理论的国学文化基石”,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5期。

[5]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辑:《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384页。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663页。

[7][美]David A.Schum:“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8][美]David A.Schum:“关于证据科学的思考”,王进喜译,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1期。

[9][英]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李北达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95页。

[10]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对证据概念进行了规定。2012年之前,很多学者也都采用了此“事实说”概念,如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11]逻辑错误体现为:证据有真假之分,而事实都是真实的;证据可以被篡改、掺假,而事实是已经发生的,具有不可更改的既成性。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12]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对证据概念的规定。

[13][美]罗纳德·J.艾伦、理查德·B.库恩斯、埃莉诺·斯威夫特:《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页。

[14]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9页。

[1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2版),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0页。

[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赃证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赃证物的保管、使用和处置应当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要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第5条规定:“对赃证物的接收、使用、处置等工作应当有详细文字记录,记录要随案入卷保存。”

[17]参见陈桂明、吴如巧:“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兼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案件管理经验”,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7期。

[18]参见《行政诉讼法》第33条。

[1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缩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0页。

[21]参见杜国栋:《论证据的完整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页;参见何琳:“试论刑事案件物证长期妥善保管的重要性”,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32期。

[22]参见刘静坤:“证据动态变化与侦查阶段证据保管机制之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刘娜:“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管制度”,载《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1期;参见周维芳:“实物证据保管问题研究”,扬州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23]比如杜国栋在《论证据的完整性》一书中论述“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时,将第四章的第四节标题命名为“证据保管链与证据规范化管理”,正文却都使用“证据的规范保管”一词进行阐述。参见杜国栋:《论证据的完整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9~200页。

[24]Williams v.States,379NE 2d981,984(1978);Zupp v.States,283NE 2d540,543(1972);刘静坤:“证据动态变化与侦查阶段证据保管机制之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25]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26]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27]参见柴鹏:“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载《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28]See Adam J.Brooks,Peter F.Mahoney,Ryan's Ballistic Trauma,A Practical Guide,Springer,2010,p.56.

[29]《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5条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从司法利益考虑,一方当事人预备提供的证人证词需要先行采证并保存至审判中使用时,法庭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和对有关当事人的通知,命令对此类证人的证词采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

[30]《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页。

[31]《瑞典诉讼法典》,刘为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32]《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被告人、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在不预先保全证据将会使该证据的使用发生困难时,以在第一次公审期日前为限,可以请求法官作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者鉴定的处分。”《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33]参见张元鹏:“域外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分析”,载《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4]张泽涛:“我国刑诉法应增设证据保全制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35]贾志强、闵春雷:“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载《理论学刊》2011年第10期。

[36]张泽涛:“我国刑诉法应增设证据保全制度”,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37]参见张元鹏:“域外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分析”,载《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8]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

[39][美]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编著:《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8页。

[40][美]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编著:《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9页。

[41]李俊杰:“湖南一枪击案悬疑:警方遗失关键证据”,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7月26日。

[42][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苑宁宁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314页。

[43]See Arizona v.Youngblood,488U.S.51(1988).

[44]江国华主编:《错案追踪(2014-201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6页。

[45]江国华主编:《错案追踪(2014-201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9~140页。

[46]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47]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0页。

[48]Jamie S.Gorelick,Destruction of Evidence,Aspen Publishers,1995,p.15.

[49]王进喜:“论辩护人维护证据完整性的权利”,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3期。

[50][美]卡罗尔·S.斯泰克:《刑事程序故事》,吴宏耀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8页。

[51][美]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5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5~286页。

[53]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54]李丽静:“赵作海案疑点重重,为何错错错”,载《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5月11日。

[55]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56]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4页。

[57]参见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4页。

[58]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页。(www.daowen.com)

[59]江国华主编:《错案追踪(2014-201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7页。

[60]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4页。

[61]何兵:“李庄案与刑事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纪要”,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bea1a0100g3wu.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9日。

[62]黄维智、邹德光:“刑事诉讼弃证问题实证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4期。

[63][美]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编著:《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页。

[64][美]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编著:《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65页。

[65]如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明确,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嫌毒品犯罪、强奸、猥亵、诈骗类犯罪等证据相对较单一、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件;盲、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犯罪的案件;媒体关注的敏感性、涉众性案件;其他认为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参见卢志坚、葛东升、钟艳艳:“移送五类案件需同时移交全程录像光盘”,载《检察日报》2012年4月3日。

[6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67]马利民、简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四川样本调查”,载《法制日报》2016年8月10日。

[68]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赃证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7条。

[69]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赃证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70]宋纯新主编:《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另参见田文昌主编:《法院办案艺术实用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1~1213页。

[71]参见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规定:“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7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617页。

[73]付磊:《刑事司法科层制之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1页。

[74]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30页。

[75]如李长城、孙远、刘少军、蒋鹏飞等学者在文献中都使用了“卷宗”一词。参见李长城:《中国刑事卷宗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孙远:“全案移送背景下控方卷宗笔录在审判阶段的使用”,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刘少军、蒋鹏飞:“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改革的法律思考”,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76]如左卫民、陈瑞华、牟军等学者在文献中都使用了“案卷”一词。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牟军:“刑事案卷:文本的规范与程序的控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3期。

[77]如唐治祥、李毅、牟军等学者在文献中都使用了“卷证”一词。参见唐治祥:“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李毅:“我国刑事卷证之局限性及其改进”,载《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牟军:“刑事卷证:以文字为起点的证据分析”,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6期。

[78]牟军:“刑事卷证:以文字为起点的证据分析”,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6期。

[79]唐治祥:“刑事卷证移送制度研究——以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80]李毅:“我国刑事卷证之局限性及其改进”,载《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81]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26页。

[82]如德国所有涉及限制公民自由、财产、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一般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页。

[83]参见[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 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郭志嫒译(英文部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214页。

[84]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15页。

[85]律师在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时,遇有被害人、证人改变陈述的情形,就容易面临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执业风险。可言词证据本就具有主观性、多变性的特点,不能因为被害人、证人改变先前陈述,就归罪于律师。

[86]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31页。

[87]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16页。

[88]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页。

[89]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30~132页。

[90]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33~134页。

[91]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示范案卷指南》,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92]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示范案卷指南》,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93]参见李长城:《中国刑事卷宗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142页。

[94]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示范案卷指南》,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95]李长城:《中国刑事卷宗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96]目前实践中,已有个别地区建立了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如深圳市宝安区公检法、司、财多部门于2016年底联合建立了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参见张瑶:“跨部门‘财物看守所’试点半年保管近60万件涉案财物”,载《财经》2017年第7期。如浙江省龙游县于2017年10月底,建立了衢州市首家公检法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参见林建平、翁晓娟:“涉案财物实现统一管理”,载《浙江法制报》2018年1月19日。

[97]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9页。

[98]Tom Bevel,Ross Gardner,BloodstainP attern Analysis:With an Introduction to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CRC Press,2008,p.322.

[99][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Ⅲ: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100]付磊:《刑事司法科层制之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

[101]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02]See Gertner,Nancy,“Electronic Case Filing is Here to Stay”,Boston Bar Journal,Vol.46No.3,June 2002,pp.8~9.

[103][美]罗伯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年终报告”,黄斌、杨奕编译,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6日。

[104]刘光强、霍娜:“英国皇家检控署CIO:一年内流程再造实现司法数字化”,载《中国计算机报》2012年4月30日。

[105]杨奕、黄斌:“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述评(2013-2014)”,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5期。

[106][英]托马斯勋爵:“英国最高法院2016年度报告”,袁跃文译,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20日。

[107]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108]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注,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353页。

[109]郑赫南:“电子卷宗:打通‘信息化办案’关键环节——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解读”,载《检察日报》2016年1月6日。

[110]郑赫南:“电子卷宗:打通‘信息化办案’关键环节——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解读”,载《检察日报》2016年1月6日。

[111]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

[112]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

[11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颁布的《电子卷宗规定》第2条将电子卷宗界定为“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114]刘选:“推行电子卷宗若干问题研判”,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4期。

[115]刘选:“推行电子卷宗若干问题研判”,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4期。

[116]郑赫南:“电子卷宗:打通‘信息化办案’关键环节”,载《检察日报》2016年1月6日。

[117]王艳明、王庆悦:“科学解读与界定电子文件双套制”,载《黑龙江档案》2016年第2期。

[118]《电子卷宗规定》第13条规定:“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核认证后,将电子卷宗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入到独立的阅卷终端,供其查阅。案件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向律师和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的,应当使用光盘方式复制,并加载防护措施。”

[119]伊宵鸿、刘红军、刘嘉敏:“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逐步推广”,载《深圳晚报》2017年12月1日。

[120]刘选:“推行电子卷宗若干问题研判”,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4期。

[121]冯前进等编著:《信息安全保障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7~218页。

[122]刘选:“推行电子卷宗若干问题研判”,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4期。

[123]刘选:“推行电子卷宗若干问题研判”,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24期。

[124]金波、丁华东主编:《电子文件管理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页。

[125]See Richard A.Posner,“An Economic Approach to the Law of Evidence”,51STAN.L.REV,1999,p.1542.

[126]See Alex Stein,“Inefficient Evidence”,Alabama Law Review,2014,pp.424~429.“信号”是指可靠性足以使事实认定者确定有关主张的概率的信息,“噪声”正好相反。低信噪比是证据的噪声遮蔽了其信号,不值得事实认定者加以考虑,增加了错判和错误避免的成本。

[127]郑飞:“证据法的运行机制与社会控制功能”,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28]柯平、高洁主编:《信息管理概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129]孙茂利主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示范案卷指南(2015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130]李长城:《中国刑事卷宗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85页。

[131]谢晓专、张培晶、宋强:“警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因素:理论模型与作用机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32]李蒙:“权威专家质疑宋金恒案DNA鉴定”,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17年第3期。

[133]林榕航:《知识管理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