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卷宗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载体形式。其中,纸质卷宗属于传统老式卷宗,是以文字作为诉讼活动主要记录方式的书面材料。而电子卷宗[113]是借助媒介技术将纸质卷宗制作成电子化的卷宗材料。电子卷宗是在纸质卷宗的基础上生成的,与纸质卷宗的内容和顺序保持一致,并与纸质卷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时流转。那么,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并行采用是否存在重叠问题?是否浪费资源?其实,两种载体形式的卷宗仍具有很多不同之处。
(1)卷宗的载体及载体呈现案件的形式不同:传统卷宗的载体是纸张,主要以文字、图形、照片等书面形式记录案件事实和诉讼活动情况;“电子卷宗的载体是U盘、光盘和移动硬盘等各种电子存储设备,必须通过电子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才能显示其内容”。[114]相比纸质卷宗,电子卷宗能够通过文字、图形、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方式更真实地再现有关案件事实和诉讼活动情况,所呈现的案件形式更加多样化,所反映的案件信息更加完整化。
(2)卷宗的来源和生成方式不同:纸质卷宗的组成材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通过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冻结、鉴定、调取等多种措施所形成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电子卷宗除了系统自动生成的诉讼流程和节点信息外,主要是通过对纸质卷宗同步扫描,生成与纸质卷宗内容相同的电子信息,并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115]
(3)卷宗的保管方式不同:纸质卷宗容易受潮、发霉、被虫蛀以及因火灾、光线、灰尘等因素而受到损害,卷宗保管人员应当注意调节室内温湿度,控制纸质卷宗存放的外在环境条件,保障纸质卷宗得到长期妥善保管。随着案件量的积累,存放纸质卷宗所需占用的物理空间会越来越大。卷宗保管人员还需对纸质卷宗进行分类、排序,定期清点纸质卷宗,确保纸质卷宗不会无故丢失和毁损;电子卷宗则是被存储于电子设备中,其保管情况往往取决于存储载体和计算机软硬件环境。虽然电子卷宗的保管也应注意存储载体的物理安全,满足防尘、防水、防磁、避光等要求,但更应当注意电子卷宗内容的信息安全,防止遭到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或业务人员操作不当所导致的信息内容损坏、篡改、丢失等。电子卷宗载体的存放无需占用太多物理空间,卷宗信息的分类、排序可以在计算机系统中根据设置自动完成。
(4)卷宗的移送方式不同:①纸质卷宗的移送需要“人跑路”。案件承办人在相应业务流程结束后将纸质卷宗向刑事诉讼下一阶段的机关亲自递交,一旦下一流程的办案人员外出不在,就需要将纸质卷宗递交多次才能移送成功;而电子卷宗的移送在公检法机关实现卷宗系统共享之后并不需要“人跑路”,只要轻击键盘在系统上传递数据即可。②纸质卷宗的移送一般耗时长,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比如“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名偏远的县检察院检察官如果向州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过去走山路需要一至两天,若遇上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封山,耗费的时间会更长”;[116]而电子卷宗系统共享后,就可以实现公检法各机关、各部门网上即时传输卷宗内容,既节约了人力、物力,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借助记录技术的进步,卷宗的流转也由“物流模式”逐步转变为“信息流模式”。[117]
(5)律师阅卷的方式不同:①在采用传统纸质卷宗的方式下,律师阅卷无法做到共时性。由于纸质卷宗与载体不可分离,律师阅卷时常会与办案人员发生冲突。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面对律师的阅卷要求,以自己正在审阅为由进行拖延,导致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卷宗。对于属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律师之间也会存在阅卷冲突。如果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们在同一时间段来检察院、法院查阅卷宗,一份纸质卷宗就无法满足多名辩护律师同时阅卷和复制卷宗的要求,只得排队等候,浪费时间;而运行电子卷宗系统,由于其介质信息和载体的相分离性,就可以做到卷宗的同时传送和查阅,这样既保证了案件承办机关的办案时间,也能够缓解办案人员与律师以及律师之间在阅卷时间安排上的冲突。②在采用传统纸质卷宗的方式下,律师阅卷缺乏便捷性。一般,律师阅卷后需要对纸质卷宗进行拍照或复印。对于选择拍照方式的,受限于拍摄光线、技术等影响,有些照片模糊不清,难以辨别其内容;对于选择复印方式的,也需要一页页操作,费时费力,甚至有的单位还没有安排专门的律师复印机,律师复印卷宗需与办案人员共用一台,这就只能等待复印机空闲才可使用,尤其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卷宗较厚,复印卷宗所花费的时间则更多;而采用电子卷宗的方式,律师可以刻录光盘或网上输入账号密码阅卷。《电子卷宗规定》第13条[118]对电子卷宗的使用进行了规范。由此可知,阅卷分为在线阅卷和离线阅卷两种形式。律师选择在线阅卷的,可以根据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提供的专属账号和密码,自行到阅卷室登录软件在网上浏览案卷材料。律师选择离线阅卷的,签署特殊保密协议后,可以刻录电子卷宗光盘,这样能够满足随时随地阅卷的需求,也大大缩短了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时间。可见,电子卷宗的实施,缓解了律师的多重阅卷冲突,也加强了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www.daowen.com)
(6)运用卷宗讨论、监管案件的方式不同:在采用传统纸质卷宗的方式下,检察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只能依次查阅纸质卷宗,因此委员们主要依靠案件承办人汇报材料和回答疑问来把握案件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的效率和效果。再如,检察机关的案管中心人员、部门负责人在案件承办人办案时也无法同时查看到纸质卷宗材料,只能事后监督;而采用电子卷宗的方式,检察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前,可以根据电子卷宗系统授权直接查阅相关案件的电子卷宗内容,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和证据情况。在讨论案件的过程中,每名委员也可以通过电脑同步查看到电子卷宗,提高案件的讨论质量。基于电子卷宗阅卷的共时性,该系统的上线运行也为检察机关案管中心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及时监管案件和质量评查提供了平台和保障。
可见,虽然卷宗的内容在由纸质载体向电子载体转换过程中并未发生变化,但两种卷宗的特性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各具优劣,不能相互取代,可以考虑根据两种卷宗的特点取长补短,使二者在诉讼活动中并行发挥一定的作用。
电子卷宗的优势在于:一方面,电子卷宗的采用有利于加强流程监管和增强办案的透明度。电子卷宗不仅仅是在办案过程中对形成的纸质卷宗材料进行实时扫描,还可以随案同步生成系统,能够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办理的每个流转节点进行详细记录,对于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发出预警,及时予以纠正。[119]电子卷宗只是利用信息技术将传统的纸质卷宗数字化、虚拟化,仍要求电子卷宗的制作、保管和流转都维护卷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真实而全面地记录着案件发生的实体事实和公检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事实。另一方面,电子卷宗的采用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卷宗的利用率。将纸质卷宗转化为电子卷宗后,不仅便于办案人员摘抄、复制卷宗内容,节省大量的办案时间,还可以实现多主体同时间、跨地域地检索和查询卷宗内容。尽管电子卷宗具有这些优势,但在将纸质卷宗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的过程中,“因设备、技术等各种原因发生卷宗缺页、多页、空白、模糊、乱码等异常,可能会造成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内容不完全一致,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120]因此,办案人员还应当注重两种载体卷宗的内容比较,以发现二者的不同之处。此外,电子卷宗的显示和使用会面临计算机实体设备、计算机系统、恶意程序三个方面的威胁。[121]诸如由于计算机设备故障、操作失误、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电子卷宗数据资料出现损失;由于计算机系统不兼容或软件自身存在漏洞等因素,导致卷宗内容无法查阅;由于遭到病毒攻击,致使电子卷宗系统的信息被篡改;等等。这些情况下,“只能依靠纸质卷宗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恢复被破坏的电子卷宗”。[122]
纸质卷宗的优势在于:易于辨别出卷宗文本是否为原始材料,保障卷宗内容的真实性和原始记录性。这是由于纸质卷宗的内容与原始载体具有不可分离性,一旦分离就不再是卷宗正本。而电子卷宗并不依赖于某个特定载体,不仅可以在不同载体之间进行传递,还可以通过不同载体展示其内容,这样就很难区分出哪个载体所呈现的卷宗是原始卷宗。但如果单纯采用纸质卷宗,除了存在载体不能同步共享使用影响办案效率的弊端外,也由于纸质卷宗制作的单方封闭性,很难对办案人员故意隐匿、毁损卷宗材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采用电子卷宗之后,就可以通过两种卷宗的相互印证查出纸质卷宗的内容是否存在缺失或删改。
所以,原始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应当实行双轨制,在诉讼活动中同时运行发挥各自载体之所长。尽管载体不同,但两种卷宗是一种共存关系,要确保二者内容的一致性。当两种卷宗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哪种卷宗的内容为准呢?刘选认为,电子卷宗的生成具有间接性,且存储依赖载体环境,稳定性较差,因此当二者的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卷宗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123]但笔者认为,纸质卷宗也存在自然毁损或人为伪造、篡改、隐匿、丢失等因素所致的材料不完整的各种可能性。如果当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内容不一致时,一律遵照纸质卷宗判断案情,将会有失偏颇。虽然电子卷宗在系统上易被修改或删除,但借助信息系统的功能优势,可以建立电子日志对卷宗的增、删、改及检索等活动进行痕迹化管理。一旦卷宗信息被篡改或删除,可以在信息系统中寻得卷宗异动的痕迹。据此,电子卷宗系统可以把传统纸质卷宗中不能记载或不能有效利用的信息保存下来,再提取、分析和评价。所以,当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先查明电子卷宗的日志信息是否有内容变动的电子记录,再根据情况分析应当依据哪种卷宗判断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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