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证据的及时收集和固定
案件发生之后,实物证据因主客观的原因易发生丢失、毁损或变异等情况,从而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丧失或减弱。因此,有必要尽快收集证据,并通过刑事卷证将证据信息固定下来。例如,户外的足迹、血迹、指纹等实物证据,一经风吹、日晒、雨淋,就会消失痕迹,因此需要尽快地提取和保存,并通过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卷证材料对证据信息予以固定。这样,即使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无法在庭审前从案发现场再被提取到,法官仍然可以根据卷证材料了解到过去在法庭之外所发生的案件事实。
再观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受到言词陈述者记忆能力和机理的决定具有不稳定的特点。[97]一般,言词证据提供者在刚刚案发时对案件的记忆是印象最为深刻的。在案发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听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并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或录音录像等刑事卷证将证据的内容固定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印象会模糊、淡化、甚至出现偏差。比如证人可能在庭审上忘记了案件发生的某个细节,也忘记了自己向侦查人员提供的证言内容,这时可以运用卷证唤起证人对具体案情的记忆;抑或当证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内容与卷证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用卷证弹劾证人的可信性。
(二)记录和监管证据管理活动(www.daowen.com)
考古学领域有一句谚语“挖掘就是破坏”,因此,现场记录对于后续的分析工作至关重要。[98]案件事实的查明类似于考古工作的开展,将与证据相关的每个活动记录下来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卷证就是记录证据管理活动的文档。马克斯·韦伯指出,近代职务运作是以文书档案为基础的,[99]揭示了文书档案在官僚体制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每一个官员都会将自己所负责的官僚体制运作活动记录下来,并将此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材料加以整理和妥善保管,以供上级官员作决策参考和核查之用。我国的公检法机关采取的是科层制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强调以书面方式记录权力运行过程和固化权力运行结果,从而防止权力的恣意妄为。[100]通过刑事卷证对证据管理活动的记录,可以在权力不当行使时查明证据管理失范的原因,并根据程序性制裁机制确定证据的效力问题。
域外很多国家为了证明提交法庭的证据就是案发现场获取的证据,建立了实物证据的证据保管链制度。证据保管链制度要求对实物证据交接各环节的性状都进行连贯而完整的记录,而刑事卷证是证据保管链的呈现载体。实物证据收集之后,还要经历包装与运输、保管、移送、鉴定、开示与使用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证据管理不规范,就会对证据的证明力产生不利影响。[101]我国尚未建立证据保管链制度,且司法实践部门也不太重视对证据的管理。刑事卷证内容方面,仅仅要求记录证据的收集信息,并没有要求对证据的保管、移送、使用等状况加以记载。一旦发生前文20起冤案中的证据管理失范情况时,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如果辩护律师提出法庭上控诉方出示的实物证据被替换或篡改时,控诉方如何证明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呢?法官对此审查判断的根据又是什么?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刑事卷证中增加完整的证据监管链条,运用刑事卷证记录和监管证据的全程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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