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卷证的定义和特点的分析

刑事卷证的定义和特点的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论述的刑事卷证,主要围绕证据管理展开,采用最广义的立法概念。笔者认为,刑事卷证是由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职能和程序制作的,并随刑事诉讼进程流转和使用的卷宗材料及其相关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刑事卷证生成的制约十分有限。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卷证的形成具有多方参与性。刑事卷证的使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刑事卷证的定义和特点的分析

(一)刑事卷证的概念

现代汉语语义中,“卷宗”又被表述为“案卷”,意为“机关或企业等分类保存以备查考的文件”。[72]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机关采用的是科层制的组织和管理方式,科层权力的运作需要采用严格的书面形式,即以卷宗来记录权力行使过程和固定权力运行结果。[73]可以说,“现代刑事司法都是‘书面司法’,文字与档案为现代各国刑事司法的重要载体。用文字记录、传递与使用信息是案件处理的基本技术方式”。[74]笔者梳理有关卷宗的文献时发现,有的学者[75]使用“卷宗”一词,有的学者[76]使用“案卷”一词,还有的学者[77]使用“卷证”一词。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卷宗”与“案卷”在内涵与外延方面基本相同,但学界对“卷证”的认识却存在争议。

刑事卷宗,又称刑事案卷,是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职能和程序制作的,并随刑事诉讼进程流转和使用的,以各种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反映权力运作的材料为构成内容的各种书面记录的总称。

那何为刑事卷证呢?

牟军认为,“刑事卷证是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机关补充制作和移送并由法院审查和运用的,以文字为载体并以卷宗为形式的书面证据材料”。[78]唐治祥认为,刑事卷证是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种诉讼文书以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79]李毅则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据此认为“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并列关系,把刑事案卷和相关证据材料统称为“刑事卷证”。[80]由此可见,目前学界对刑事卷证的概念尚未形成定论,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一。

本书论述的刑事卷证,主要围绕证据管理展开,采用最广义的立法概念。笔者认为,刑事卷证是由公检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职能和程序制作的,并随刑事诉讼进程流转和使用的卷宗材料及其相关证据。刑事卷证的内容不仅包括刑事卷宗的基本信息,还包括证据本体及其收集、保管、移送、开示使用、处理等证据管理信息。因此,刑事卷证能够反映出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全程管理活动的情况,并能够通过记录信息固定和保全证据,以此为基础查明案件事实。

(二)我国刑事卷证的特征(www.daowen.com)

(1)刑事卷证生成的官方性和单方性。无论是刑事卷证的制作,还是刑事证据的获取,都由公检法机关主导完成,当事人、律师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对较少。我国公检法机关在制作卷证时,直接由其官方主体单方决定卷证的内容,无需取得当事人、律师的同意或与之协商。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刑事卷证生成的制约十分有限。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卷证的形成具有多方参与性。[81]不同于我国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活动实行司法审查制。[82]比如警察在搜查或扣押物品时,需要请检察官向侦查法官申请司法令状,刑事卷证材料要由警察经检察官提交给侦查法官来审查,该审查活动中被告人及其律师、证人、司法警察、检察官等多方主体都会参与其中。[83]

(2)刑事卷证形成内容的诉讼早期性。在证据卷中,我国绝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源自侦查阶段,而审查起诉和审判后两个阶段所增加的证据材料不多。根据左卫民教授的调研统计,1984年、1994年和2004年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均占到全部证据材料的98%以上,而逮捕前形成的证据材料又均占到整个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90%以上。[84]虽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的情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侦查卷证内容的形成,但从形成整体看,对卷证内容产生影响的比例却并不大。而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才享有调查取证权,且存在着调查取证难的执业困境。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被害人调取证据,需经证人或被害人的同意。可实践中,很少有证人或被害人愿意配合辩护律师的取证行为。再加上《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犹如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令律师自行取证多有顾忌,[85]使得辩护一方很难对卷证信息产生实质影响。

(3)刑事卷证内容的完备性。我国刑事卷证的信息比较完备,多页地记载证据信息的材料比较常见。比如勘验、检查笔录,不仅要记载勘验人员的名单、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及周围环境、勘验方法、提取证据情况,还要记录现场实物证据所处的位置、特征、状态、数量等原始状况以及实物证据的变动或毁损情况。保持一个完整的勘验、检查笔录,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现场实际的勘验活动。而英美法系的卷证则是相对简单的单页记录,是以概括式的方式记载证据信息,比如证人询问笔录,并非一字一句都予以记载,而是侦查人员在听取了证人的陈述后对询问笔录进行概括记载。[86]

(4)刑事卷证的移送具有层递性。[87]刑事卷证是按照刑事诉讼进程由前一阶段的机关向后一阶段的机关移送,这样,前一阶段刑事卷证的内容就成为后一阶段刑事卷证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将涉案证据材料放入卷宗内,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在侦查终结后,将侦查卷宗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重点审查侦查卷证,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对于符合公诉提起条件的案件,公诉人员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在侦查卷证的基础上形成公诉卷证,并向人民法院移交,进入到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又形成了一审案件的卷证。如果存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的,再向相应的审判机关层递刑事卷证。

(5)刑事卷证的使用具有全程性。我国公检法机关所作出的诉讼处理决定,皆以卷证为基础。刑事卷证的使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无论是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终结等决定,或是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提起起诉等决定,还是法院所作出的裁判都离不开对卷证的使用。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案件事实作为处理问题的根本依据。而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不能主观臆测、想象,需通过卷证材料来证实。“由于证据中保留着事实发生和存在过的信息,事实认定者便可用证据再现或重建发生过的事实。”[88]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审判活动依赖于口头交流和贯彻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控方并不向法官移送卷证,因此刑事卷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用于侦查和起诉阶段。[89]大陆法系国家的卷证发挥重要作用也并非是刑事诉讼全过程,主要集中于审前程序和上诉程序,而庭审中法官所作的判决只能依据经言词陈述方式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能直接将卷证材料作为证据使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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