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证据管理的范围
刑事诉讼证据管理的对象一般是有形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和被固定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是根据证据的形成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及提供方式的不同而划分的。[56]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客观存在的有形物品、痕迹和书面材料等。[57]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类证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如实地记录了客观事实的发生。其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类的证据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所制作的实况记录,以文字描述、绘图、拍照、摄影等多种方式对实物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全,客观性较强,也属于实物证据。在管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重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实物证据既可能因自然因素而发生性状改变甚至灭失,也可能因人为因素而被毁损、污染或隐匿。[58]比如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受害者体内凶手精斑样本丢失,致使无法与供述作案的赵志红比对DNA信息,最终法院认定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59]此案中,若是证据得到规范性管理,就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语言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60]由于人的口头陈述往往是无形的,无法直接对其进行收集、移送和保存,因此先将言词证据用书面记载或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下来,才能加以管理。有学者认为:“毁灭、伪造证据从性质上看应是具体的有载体的证据,性质上属于物证。如果没有载体就无从毁灭和伪造,当事人供述不属于物证,无法毁灭。”[61]但也有学者对73份职务犯罪案件的弃证进行实证调研,发现弃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和其他书证。[62]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将言词证据固定下来,而言词证据经固定后就具有了可能被毁损、隐匿的有形载体。被固定的言词证据包括: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书面供词、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讯问笔录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②被害人的书面陈述、记录被害人陈述的询问笔录及录音录像;③证人的书面证词、记录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及录音录像;④鉴定人的书面鉴定意见等。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书面供词、被害人的书面陈述、证人的书面证词和鉴定人的书面鉴定意见都是言词证据提供人本人书写的,而讯问、询问笔录及录音录像都是侦查人员制作的。这些证据都不是新的证据,仍然属于言词证据,只是被采用了固定方法得以有形保留下来。尽管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要求法官以直接言词的方式审查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提供者需要当庭作出供述或陈述,但对庭前所收集的被固定的言词证据,也有必要加以规范化管理。当发现当庭供述或陈述内容与庭前被固定的言词证据不一致时,可以弹劾言词证据提供者的可信性。
(二)刑事诉讼证据管理的流程
如前文所述,本书以刑事公诉案件为研究范围,重点关注如何规制侦控机关的证据管理失范行为,且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方承担,因此,此处论述的主要是公检法机关管理证据的流程。刑事诉讼证据管理活动始于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终于庭审结束后的依法处置,整个过程应当具有完备的管理记录。(www.daowen.com)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证据的管理一般包括证据的发现、识别、提取、包装和运输、保存、鉴定、移送等环节。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犯罪现场的安全,防止证据遭到污染或毁损。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必要的办案人员进出犯罪现场,并且指派专人对犯罪现场进出情况进行记录和控制。负责控制犯罪现场出入情况的人员应当要求进出人员佩戴保护现场和证据的装备,并记录进出现场的人员名单和每人的进入时间、离开时间、进出原因及履行证据收集的具体职责。[63]证据收集人员进入犯罪现场后,先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拍照或摄像,确保现场的原始状态得以固定,尤其是犯罪现场可能影响证据的环境状况也需加以明确记录,然后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搜查,以便尽可能完整地发现证据。发现证据后,需要对现场证据加以识别,判断证据与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因为并非所有存在于犯罪现场的物品都是犯罪活动所留下的证据,有些物品在犯罪活动发生之前就已然存在于那个区域了,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陈旧血迹。[64]如果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收集起来,可能会造成侦查方向错误。对于有些证据材料,侦查人员无法直接确定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的,可以先收集起来,再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加以判断。从犯罪现场提取证据到带回侦查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包装和运输。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硬纸盒、透明塑料证据袋、带封口的文件纸袋、贴有标签的试管等物品包装证据,并在外包装贴上标签加以识别。包装时还应当注意避免一个包装容器放置多个证据,因为证据在运输途中很容易因相互碰撞而遭到损坏或污染。证据从犯罪现场被运输到侦查机关后,应当由专人将证据存放在证据保管室进行妥善保管。证据保管室的温度和湿度是影响证据性状的重要因素,但实践中,有些侦查机关连单独的证据保管室都没有设置,仅将证据随意堆放在办公场所,甚至在需要移交证据时无法将证据与案件对应起来,这样既不利于查找证据,也容易造成证据的丢失、毁损。有的证据还需送往实验室进行鉴定,鉴定后再送回证据保管室保存,直到侦查终结,再将所有证据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但有些证据因体积太大、数量太多等因素而不便移送或不便全部移送,可以在得到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只随同卷宗移送证据清单和有关证据的照片、光盘、书面说明材料等,原物仍由侦查机关负责保管。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需要通过制作讯问、询问笔录加以固定,并放入卷宗随案移送。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立法明确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没有规定录音录像需要移送,一般在法庭对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或被告方对讯问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公诉机关才会开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也有个别地方限定了必须随案移送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65]而对询问被害人、证人的过程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证人时,也存在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方法的情况,因此对此也需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管理证据的人员应当对证据的接收、保管、调出、移送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19条[66]对检察院管理涉案物品的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人民检察院中一般是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证据的。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及其证据清单在接收前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移送的证据与证据清单相符的,且证据清单填写规范、完整的,应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然而,实践中很多部门采用手工登记的方式,容易出现证据总数不清、案物不对应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67]检察机关的证据保管场所,也应当是独立的,还应当注意控制证据存放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对于调用、移送、处理证据的情况,证据管理人员都应当认真记录,并办理相应的出库手续。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目录、有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手续等,并在十五日内向法院移送赃证物”。[68]法院在接收证据时,由法院的赃证物保管员和案件承办人会同移送证据的检察人员共同办理证据移交手续。先由案件承办人核查接收的证据是否与证据目录相符及是否详细记载证据的特征,然后由赃证物保管员制作接收证据的清单,写明证据的特征、数量和来源,并对证据按照案件号进行编码和拍照存档,再分类放置专门场所进行保管。[69]赃证物保管员应当负责证据的清点及日常妥善保管。需要调用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时,由赃证物保管员对证据的调用及归还情况予以登记。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开庭时,检察人员从第二审人民法院调用并出示。[70]判决生效后,对证据依法进行相应处置,比如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收缴违法所得、销毁违禁品等。对于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文字证明材料附在卷宗中永久保存;证物保管应为15年以上,期满后证物的销毁,须经院领导批准。[71]笔者认为涉及命案的证物,应当永久保存。
证据管理不仅涉及对证据动态活动的追踪、监管,还包括在此基础上的证据检索与查询、统计与分析、评价与预测等活动,这样既有助于确保所涉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最终保障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和权威,也便于总结规律指导日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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