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起,司法部就充分借助信息技术和运用“互联网+”开展司法信息化建设,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已全面深入政法系统,但元数据还尚未得到重视和运用。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可以描述和管理一切信息资源。在技术革新的背景下,探索元数据在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中的运用,对于诉讼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1)利用元数据的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有利于保障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由于传统纸质案卷相对封闭,由控诉一方人为控制,案卷中的证据易被篡改、毁损、隐匿、丢失等。证据管理的失范和无序,会增加事实真相还原的难度。案件事实是由若干个证据碎片所拼成的,在不全面、不合法的证据基础上所获得的事实认定结果也必将是片面的、错误的。采用电子卷宗系统,可以自动获取卷证生成、移转、保管、利用信息的元数据,从而实现诉讼活动过程留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通过将侦查人员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元数据与记录看守所提讯情况的数据平台元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可以发现侦查违法行为的线索,判断证据的可采性,从而预防冤案的发生。可见,元数据记录的应用,有助于证据的全面审查和评价,最终保障事实真相的查明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现。正如孟建柱所说,“信息技术对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根本性的推动作用”。[107]
(2)利用元数据的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有助于优化现有的证据管理体系和深化对案件的监管。随着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的推行,可以考虑使用元数据对刑事卷证加以动态管理。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元数据是对刑事电子卷证背景、内容、结构及整个管理过程进行全程描述的数据,能够反映电子卷证的原始状态,从而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和完整性。目前,我国刑事证据的管理是由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负责机关独自负责,缺乏监管。在这种“各自为政”的管理状态下,证据不完整现象时有发生。建立统一的证据管理中心和平台,借助元数据全程留痕的技术优势,可以实现事中程序管控、事后可溯追责。这种利用信息技术对证据管理的方式,是一种采取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相结合的证据管理方式。再将证据管理数据上传至电子卷宗管理系统,以增加证据保管链的信息。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辩护方能够获得查阅证据保管链信息的平等机会以便有效辩护,也有利于实现公检法各机关之间对证据保管链信息的共享,“倒逼”刑事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控。(www.daowen.com)
(3)利用元数据的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活动,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体现在对电子卷宗资源共享的支撑。以往公检法机关在移送纸质案卷后,接收机关需要重新制作案卷,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极大浪费。借助标准化的电子卷宗元数据,可以实现语义层面和语法层面互操作,[108]最大限度地实现电子卷宗的资源共享,为电子卷宗一次导入、多人多次同时使用提供可能。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所需卷证信息的高效检索。“由于网络信息资源没有具体的实体存在,对其定位就显得至关重要。元数据包含有关网络信息资源位置方面的信息,由此便可确定资源位置之所在,促进了网络环境中信息对象的发现和检索。”[109]因此,元数据具有高效检索电子卷证信息的功能。电子卷宗系统元数据能够捕获和形成相关著录信息,产生目录体系,以便支持对电子卷证的高效检索。
(4)借助元数据的刑事卷证电子化管理,是建立证据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为进一步实现大数据分析提供可能。刑事电子卷宗系统中的证据信息经过不断的积累,足以形成一个庞大的刑事证据信息数据库,不仅包括各类刑事案件所对应的证据,还包括证据的取证、保管和流转等程序信息。通过对刑事证据基础数据和元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可以得出更多有价值的结论,为日后办案提供有益经验和解决司法改革中的难题,比如某类证据与特定犯罪行为的关系、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性的把握、证据保管链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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