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立法对证据管理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涉及证据管理的文献集中于“物证管理”“涉案财物管理”“证据保管链”以及“证据毁弃”等几个关键词,本书对此进行文献梳理。
1.物证管理
蒋敬指明刑事物证的规范化管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针对物证管理的现状,从刑事物证的档案管理、保管环境和责任追究几个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91]马克提出物证保管的意义不在于保持物证原样,而是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供查证的证据保管链,并分析了构建物证保管链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92]陈枫、林志卿对美国的物证管理状况进行考察,指出物证应有完整、详细的信息记录,一旦违反程序,证据就会彻底失效。[93]林丽芝、许发见、丁强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分析了利用物联网技术对物证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94]
2.涉案财物管理
李长坤指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虽然具有固定犯罪事实的作用,但更注重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并针对实践中法官认为涉案财物处理不牵涉定罪量刑而随意处理的现象,提出了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95]葛琳指出我国现行刑事涉案财物由办案机关按诉讼阶段分别管理和移送,屡屡出现涉案财物保管不善、丢失现象,主张对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并实施“流单不流物”的做法。[96]高一飞、张露从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角度,分析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不规范、不公开行为,提出构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与公开机制。[97]郑艳芳、段艳艳提出将手机二维码新技术应用于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从可行性、安全性及操作性三个角度展开了分析。[98]
3.证据保管链(www.daowen.com)
刘静坤认为侦查取证时应密切关注证据的动态变化,通过构建科学的证据保管机制,以推进侦查取证的规范化。[99]查尔斯·R.斯旺森、尼尔·C.谢美林、伦纳德·特里托认为,“高质量的现场取证不仅取决于科学地识别、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信息,还取决于现场取证的规范管理体系”,[100]也就是建立处理证据的监管链条。W.杰瑞·奇泽姆、布伦特·E.特维认为,“证据的监管链条,就是指自从发现特定的证据时起,对那些曾经控制、监管或者接触该证据的人员进行记录”。[101]通过证据监管链条的记录,能够追踪到潜在的证据转移、证据污染以及证据遗失等情况。陈永生提出我国建立证据保管链制度的设想,从证据保管链的基本要求、诉讼价值、主要内容以及我国的立法不足和制度构建几个方面,对实物证据的收集、运输、保管、鉴定等记录体系展开了详细论述。[102]
我国立法虽有证据保管的规定,但没有形成证据保管链制度,更没有在卷宗中显示出证据保管链信息,造成证据同一性与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证据毁弃
杜国栋针对实践中的证据损毁现象,分析了控辩双方证据损毁的责任,并阐述了证据损毁的推断理论,以此加强对证据损毁行为的法律控制。[103]薛潮平基于“证据毁灭者应遭遇不利推论”的证据法原则,对毁灭证据的概念、发现、制裁与救济以及抑制机制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研究。[104]黄维智、邹德光从刑事侦查证据未完全移送角度,对弃证的概念、我国实证情况和弃证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域外布雷迪案件的启示,提出制约弃证行为的对策。[105]此部分文献通过对证据管理失范行为的危害以及规制展开研究,从反方向指明了证据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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