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上已有界定,[77]理论界对此争议不大。本书选取了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关系、电子卷宗对审判活动的影响、电子卷宗的改进方向等几个方面对文献进行梳理。
1.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关系
刘选从两种卷宗的生成过程和存储特征进行分析,认为电子卷宗的生成具有间接性,且存储依赖载体环境,稳定性较差,因此当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的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卷宗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78]李学峰、王建民分析纸质(实物)卷宗与电子卷宗是共存关系,要审查和确保二者的一致性。[79]
2.电子卷宗对审判活动的影响
左卫民从实践角度分析信息化对审判管理的效果显著,但在审判活动方面,只体现了电子卷宗对二审、再审的书面审理、审委会的讨论决策、合议庭的合议功能有某种程度的影响。[80]贺小军从审判管理角度阐释电子案卷在提高管理效率和监督被管理者方面的优势,认为案卷电子化对审判实质内容的触动不大。[81]李学峰、王建民指出电子卷宗便于办案人员随时阅卷、涉案财物的精细化管理以及案件流程的监控。[82]冯永成、张晶分析了电子卷宗系统在证据展示、律师阅卷、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方面的应用效果。[83](www.daowen.com)
3.电子卷宗的改进方向
左卫民提出司法信息化应由审判管理向审判转变,使用主体由单方向多方转变、案卷材料由内部管理转变到更多地公之于众。[84]贺小军提出我国案卷电子化的运作应从管理性向司法性转变、从闭合性向开放性转变,以此建构我国电子诉讼之图景。[85]冯永成、张晶提出应当加强电子卷宗的多方共享和深度应用,助推检察工作信息化发展。[86]
以上文献表明,我国目前的电子卷宗运用偏向审判管理,在诉讼活动领域的应用仍有待加强和深化。信息化技术也同样渗入到世界各国的司法领域。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信息化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年终报告》和《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2013—2014)》均提到运用电子卷宗和电子案件管理系统的状况。[87]高一飞指出,“美国的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不仅是实行法院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平台,也是进一步实现审判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平台”。[88]徐昕分析澳大利亚的电子案卷发展趋势是形成数据、文字、图像、音响、视像等合成的多媒体系统。[89]大陆法系国家也积极探索电子卷宗系统的运行。如德国经过多年的探索,于2013年正式颁行了《电子司法法》,对电子案卷的证明力进行了规范。[90]未来,我国的电子卷宗也应尝试从形式多样化、监管实时性、共享性、开放性等方面进一步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