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限制物品的处置
告知受检人员其所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物品,不允许带入法院,可予以寄存。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寄存的限制物品的物主的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要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者遗失。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应当告知受检人员自行处置。
(二)对管制物品、危险物质的处置
对受检人员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的,应当首先将人、物隔离,分别控制,再对受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对无合法手续携带的管制器具,应当立即控制人员和物品,保证人、物分离,开具暂扣清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合法持有的,不予暂扣、不允许寄存,并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查出疑似爆炸物等危险物质时,第一时间保证人、物分离,将危险物质放置于防爆桶等防爆设施中,迅速控制受检人员,视其所携带物品的危险程度决定是否疏散人群、关闭安全检查通道、报请专业力量处置;经调查确实不会造成危险的,可以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如不能排除危险,不允许寄存,并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查出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应当放置到远离人群的安全距离并加强警戒,报请专业人员处置。
(三)对禁止物品的处置(www.daowen.com)
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四)对其他物品的处置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法庭审判活动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人员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这些物品一经查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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