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全检查对象及预防措施

安全检查对象及预防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安全检查对象的类别安全检查是保障审判场所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预防措施。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对受检人员面部、语言、行为、步态等观察初步判定为饮酒人员的,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醉酒的人不能进入诉讼场所。受检人员否认醉酒的,应当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妇女有必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由女司法警察进行。

安全检查对象及预防措施

(一)安全检查对象的类别

安全检查是保障审判场所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预防措施。一旦确定实施,凡是进入法院审判区的所有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均要接受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其对象主要包括: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参加旁听的人员。

(二)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

在经观察发现有可疑情况的基础上,对下列几种有违正常人行为模式的可疑对象,应引起重点注意,纳入检查范围之内。

1.身份可疑。一个人的身份是否可疑,主要是从其行为与时间、空间及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2.行为可疑。行为可疑主要是指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举止有违正常人的行为模式,在拥挤混乱的环境中做出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小动作”,如见到检查人员有躲避行为等。

3.携物可疑。如携带可疑工具;携带大量不明现金;携带法定违禁品;等等。

4.痕迹可疑。如衣着染有血污,手脸有污垢,穿着不符体态、季节,身负不明之伤,等等。

5.体貌可疑。如体貌类似被通缉、通报查找对象的,面带疲劳、困倦之意的,面有惊恐、失常之态的,等等。(www.daowen.com)

(三)对特殊人员的检查

1.未成年人。检查未成年人要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要讲究和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方法。

2.聋哑人。对于聋哑人不便当场检查的可带至单位后,聘请通晓哑语的人协助。

3.醉酒的人。在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对受检人员面部、语言、行为、步态等观察初步判定为饮酒人员的,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告知其醉酒的人不能进入诉讼场所。受检人员否认醉酒的,应当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或小于80mg/100ml但言语含糊、精神状态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诉讼场所。

4.妇女。对妇女有必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由女司法警察进行。

5.外国人。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国际条约及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经上级批准后进行。

(四)不得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①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②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③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④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⑤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⑥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