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全检查的依据及现实情况

安全检查的依据及现实情况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有一个安全的环境,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必须做好人民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检查的依据及现实情况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是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当事人往往是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才会无奈地选择通过法院来表达诉求,寻求公平正义。此时的当事人累积了矛盾发生、处理过程中的情绪,很容易在诉讼阶段失控、爆发,实施过激行为。再加上一些法院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或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法院内部恶性事件屡有发生,而且大有上升趋势。

(一)针对法院干警的恶性事件频发,为加强安全检查敲响了警钟

2010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的朱某窜至永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内,持手枪、冲锋枪对正上班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射击,导致3名法院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朱某当场自杀。2015年9月9日上午10时左右,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内,胡某在拿到判决书后,用一柄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了案件的女审判员刘某,此后又捅向另两名法官。2016年2月26日21时30分许,生前为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马某被她所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持自制手枪杀害。

法官在法院内部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危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损害了司法尊严,在全国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同时也给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恶性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各级法院对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关注。要切实防止和减少在法院内部发生的各类伤害事件,必须加强对来访当事人或旁听人员的安全检查,司法警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是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手段(www.daowen.com)

各级人民法院自开展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来,更加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更好地避免和预防了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

2005年5月,扬州市某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开庭前司法警察对所有旁听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安检,并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对进入法庭的每一位旁听人员进行了身份登记,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通过查验旁听人员安检时的证件登记,成功地抓获了混入现场旁听人员之中的其他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1]2006年6月25日上午9点多,在某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一名中年男子自称要进法院参加庭审,当司法警察要求其排队接受安全检查时,该男子神色慌张,两手不停地摸着随身携带的背包。法警见状,便悄悄向其靠近,当法警快要贴近他时,他突然转身欲逃,法警立即上前将他抓住,并从其包中搜出一把砍刀。经查,此人对原告将其告上法院一直怀恨在心,因此他便事先携带砍刀,假如最终判决其败诉,他便准备当场将法官及原告砍倒。

类似发生在法院的恶性案件不胜枚举。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比其他机关面临着更大的安全威胁,如果到法院打官司都不能保障人身安全,势必会严重破坏国家法治和司法权威,大大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有一个安全的环境,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必须做好人民法院的安全检查工作,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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