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特征及规范要求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特征及规范要求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规范性强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警务具有强制性,安全检查涉及被检对象的人身权利,为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就安全检查的对象、程序、方法及其动作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动作和用语,对于各类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合理进行规范处置。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特征及规范要求

(一)技术性强

安全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安全防范工作,对被检人员的身份查验及人身检查,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处理,以及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故障排除、保养维护,都需要一定的业务知识和专业的安全检查操作技能。

(二)限制性强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特点,因进入审判场所人员的身份、目的各不相同,情绪复杂多样,为确保司法机关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12条规定,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不得进入诉讼场所。第13条规定,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非急救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标语、条幅、传单;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三)规范性强(www.daowen.com)

司法警察担负的安全检查警务具有强制性,安全检查涉及被检对象的人身权利,为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就安全检查的对象、程序、方法及其动作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安全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动作和用语,对于各类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合理进行规范处置。

(四)风险性大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是同隐蔽的、以各种身份进入法院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一种特殊斗争。由于被检查人员的身份和携带物品具有不明确性,所以司法警察对某些潜在嫌疑人的安全检查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于到法院图谋不轨的嫌疑人来说,携带危险物质、限制物品混进法院大门,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步,因而在藏匿物品时,会绞尽脑汁地花样翻新,企图蒙混过关,一旦在安检中被查出,往往会表现出强烈的对抗心理,可能会在安检过程中采取反抗行动,甚至当场攻击安检人员,如拳打脚踢、掏取凶器行凶、抢夺司法警察的武器,捡拾地上物体攻击或者转身逃跑等,因其具有突发性质,不易事先察觉,对司法警察构成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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