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判区一般情况的优化措施

审判区一般情况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值庭司法警察在确保审判区安全的情况下,可协助押解的司法警察采取措施。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情况处置基本上与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情况处置相似。

审判区一般情况的优化措施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第2条第2款规定: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一)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等行为的情况处置

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情况,值庭司法警察应及时配合押解司法警察对其予以制止,并立即做出相应的处置。

1.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情况的处置。发生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的情况时,比如被告人用头撞击被告笼的,押解司法警察可按住被告人的头部,不让其继续撞击笼的边沿。此时,值庭司法警察在确保审判区安全的情况下,可协助押解的司法警察采取措施。又如被告人以头撞墙或其他坚硬物的,值庭司法警察配合押解司法警察用身体阻挡或将其拖住,并将其制服。

2.刑事被告人行凶、伤害情况的处置。发生被告人行凶、伤害情况时,值庭司法警察主要负责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的安全,押解司法警察应着重制服被告人,被告人手中有凶器的,司法警察要将凶器夺下。制服被告人后,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做进一步的处理。

在处置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方式和方法,从手段上而言,以制服违法者不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注意,制止时不能太粗暴或使用其他有损和侮辱他人人格的方法。

(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自伤、行凶等行为的情况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协助救治,对无法制止或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www.daowen.com)

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情况处置基本上与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情况处置相似。所不同的是注意以下情况:

1.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危险性大和突然性强。其实施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等行为的方法既可能是凶器,也可能是爆炸物、有毒有害物质等,所以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不让凶器、爆炸物等进入法庭。

2.在值庭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利用法庭内的硬物或凶器进行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处置方法基本同于刑事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情况处置。

3.如果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采取爆炸物、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自伤、自杀、行凶、伤害的,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值庭的司法警察应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将其制服,排除手中或身上的爆炸物、有毒有害物质,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如果不能或难以迅速制服当事人并排除其所持的爆炸物、有毒有害物质,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要积极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思想教育;指明其行为的严重性质和法律后果,说服其放弃或停止危害他人或伤害自己的行为。经教育后,当事人悔过的,应及时收缴其手中的危险品;如果其仍无悔改之意的,则一方面通过对话方式分散其注意力,另一方面伺机接近当事人,趁其不备将其制服并排除危险物品

(三)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有急病的情况处置

在开庭审理时,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由于体质较差或是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自知理亏而精神上难以承受,可能会出现头晕、休克或者其他急病。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司法警察应在审判长的指挥下马上对患病人员采取急救措施,并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家属和旁听群众;如果病人病情严重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在审判长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病人送往医院,并及时通知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家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