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措施

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包含两个方面: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是指保护或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或受到损害。

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措施

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包含两个方面: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一)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

保障场所的安全是指保护或确保审判场所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或损害。这里的“审判场所”应作广义理解,既指用于进行审判活动的法庭或者临时用于审理与宣判的其他室内场所,也指为了法制宣传需要而在室外进行的大型宣传活动的露天场所。而室外露天场所的安全尤其值得重视,其安全措施的实施难度远远大于室内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6条的规定,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值庭警力。必要时制定专门的值庭方案。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www.daowen.com)

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是指保护或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或受到损害。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审判活动的主体,若在庭审活动中,他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诉讼活动就无法正常开展,法院审判职能的实现也就更无从谈起。

这里,对于“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应作扩大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5条的规定,“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应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又根据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9条的规定,司法警察发现醉酒的人、精神状态异常的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以再次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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