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9条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警察执行值庭职务行为的规定,主要有:

(一)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的执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二)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执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②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④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⑤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执法依据(www.daowen.com)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9条规定,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依法强制当事人到庭的执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4条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5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规定,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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