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警察执行值庭职务行为的规定,主要有:
(一)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的执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有关人员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②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有关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9条规定,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强制证人到庭的执法依据(www.daowen.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依法强制当事人到庭的执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8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7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五)依法传递、展示证据的执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条进一步明确,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可以准许。需要播放录音录像或者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法庭、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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