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庭司法警察在履行值庭职责时,其行为的合法、规范以及言行举止与外表等方面是司法机关形象和司法活动公正性与严肃性的外在表现之一。因此,值庭司法警察在值庭时既应尽心尽力尽职并合乎法律规范地履行值庭工作的职责,又应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对值庭司法警察的基本要求在于:
(一)行为规范的要求
值庭既是展现司法警察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体现法庭审判严肃性和威严性的外在表现之一。因此,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模范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饱满、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在庭审过程中,值庭司法警察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既关系到法庭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影响到司法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庭审过程中,值庭司法警察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要求:
1.值庭司法警察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准确无误地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2.值庭司法警察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值庭司法警察应当提高警惕、细致观察、密切防范,要注意参与庭审人员及旁听人员的动态,协助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防止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发生。
4.在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规则、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应当根据审判人员指令,及时进行劝阻、制止;遇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根据审判人员指令,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遇有被告人脱逃、当事人行凶等突发事件,值庭司法警察应当坚守岗位、沉着应对,根据情况协助押解司法警察进行处置。
5.值庭警力的调整或者特殊情况的处置应服从司法警察负责人的指挥。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外在形象的要求
对于值庭司法警察自身的言行举止及外表方面,总的要求与准则是礼貌待人、文明值勤。这一准则既是司法警察在职业形象方面的道德规范,又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人格化的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言行举止及外表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其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态度的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司法警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等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影响着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队伍的声誉。因此,在值庭时,司法警察注重良好的言行举止及外表形象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标志和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仪态端正、身姿挺拔。
2.要始终保持神情严肃、精神集中,语言文明,站姿坐姿要标准、端庄。不得闲谈、抽烟、玩手机,不得哈腰弓背,站姿时不得屈腿抖腿,坐姿时不得跷二郎腿,不得有其他损害司法警察形象的行为。
3.出入法庭时,步伐要整齐,精神要饱满,双目注视前方。
4.值庭时可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当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可采取坐姿。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庭审过程中应采取立姿,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
5.在审判区域进行替换时,应采取岗哨换岗的动作。一名司法警察值庭的在一侧换岗,两名司法警察值庭的应从两侧进入同时换岗。换岗时,在保证精神饱满、步伐整齐的同时要减轻对庭审的影响。
6.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外国人或者少数民族,因有着各自不同的风俗习惯,值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尊重其风俗习惯。
7.其他应当注意的言行举止以及外表形象的要求。
【拓展学习】
武江法院实施法警值庭特别举措保障防疫庭审两不误
学习小结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内容之一,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维护法庭秩序,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由此体现了值庭具有严肃性、保障性、服从性和强制性等特征。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庭审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值庭的范围主要分类为:根据案件的性质可划分刑事审判的值庭、民事审判的值庭和行政审判的值庭;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案件审判的值庭和重(特)大案件审判的值庭;根据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数量可划分为单被告人案件审判的值庭和多被告人案件审判的值庭;等等。
值庭司法警察在履行值庭职责时,其行为的合法、规范以及言行举止与外表等方面是司法机关形象和庭审裁判严肃性和威严性的外在表现之一。因此,值庭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坚守岗位,服从审判人员指令,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做其他与值庭任务无关或者违法违纪的行为,等等。
实训练习
案例一(www.daowen.com)
某日上午,某高院刑一庭在辖区某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因邻里纠纷故意杀人一案。开庭前,承担警务保障任务的中院司法警察支队经了解案件背景,及时从一审法官处获悉,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不仅对抗情绪激烈,且多次到各级政府及法院上访施压。为保证庭审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支队制定了完善的庭审保障方案,在保证充足警力值庭基础上,抽调7名精干警力组成押解组。
8时30分,执行安检任务的司法警察在安检过程中,查出双方家属均携带军刺、匕首等管制刀具,引起了支队领导和值庭司法警察的高度警觉。为防不测,决定将200余名旁听人员按照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分别安排在法庭两侧旁听席就座,并在中间设置了近10米的隔离区域。
10时左右,当被告人赵某被带上法庭时,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立刻情绪激动,相互谩骂,并蜂拥冲过隔离区域混杂在一起。同时,还有十余名被害人家属跳过旁听区域进入审判区域,试图接近被告人。
面对此景,值庭司法警察和押解司法警察按照预案各司其职,押解司法警察迅速组成前凸弧状防暴队形,将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隔离开来,保证形成安全距离。与此同时,3名司法警察正面全力阻截,2名司法警察把守押解通道,另外2名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回羁押室。为确保被告人安全万无一失,支队迅速将被告人换押到其他安全场所。
此时,值庭司法警察组成人墙,全力劝阻陆续越过隔离区的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尽量阻止双方发生肢体接触。由于双方家属情绪非常激动,上百人之间互相谩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为避免事态恶化,值庭司法警察动用了15支催泪喷射器朝人群上空喷射,强行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并将十余名带头闹事人员控制住。随后,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旁听人员在司法警察的带领下,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分别离开了审判法庭。
【思考问题】
(1)结合本案的情况,如何准确理解值庭的内涵?
(2)结合本案的情况,分析值庭的特征和要求。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某省某某市某某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某省某某市某某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于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某县某某周居委会47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凌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某某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凌某某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①2017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王某、徐某某乘坐被告人凌某某驾驶的小面包车从某某市窜至本市体育馆,在体育馆歌舞厅门口路边窃得袁某某停放的价值1500元的佳捷时电动自行车一辆,随后将该车推上小面包车,运到某某市销赃。②2017年7月25日凌晨5时~7时许,被告人王某、徐某某乘坐被告人凌某某驾驶的小面包车从某某市窜至本市某某街道某菜场附近,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各拿一个“T”字形工具下车分头实施盗窃,在某菜场西门口两被告人窃得刘某某停放的价值1900元的迷你TDN03Z“小鲨鱼”电动自行车、楼某某停放的价值1950元的象神牌凌鹰电动自行车各一辆。随后两被告人将窃得的两辆电动自行车骑至本市某景区山脚下与被告人凌某某会合,将车推上小面包车,运至某某市销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袁某某、刘某某、楼某某陈述及失窃报告,购车发票复印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凌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50元,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提请法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凌某某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行为,与同案犯比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全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2000元;系初犯,以前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法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凌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思考问题】
(1)结合本案情况,值庭司法警察行使职权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结合本案情况,值庭司法警察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思考练习】
1.如何理解值庭的概念?
2.值庭的特征有哪些?
3.值庭的工作纪律有哪些要求?
4.值庭的行为规范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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