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值庭范围确定原则

值庭范围确定原则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对值庭基本问题的分析,确定值庭范围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协调原则这项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确定值庭范围时应注意其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值庭范围确定后,应适应庭审活动的程序规范性与稳定性的要求,避免随意改变。二是确定值庭范围时应注意与法庭审判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联系,以保证值庭活动有效地贯彻执行。因此,社会效果成为值庭范围确定的原则之一。

值庭范围确定原则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言行所依据的准则。从法律属性而言,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准则。它的主要特点在于: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以及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包容性。根据上述对值庭基本问题的分析,确定值庭范围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协调原则

这项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确定值庭范围时应注意其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值庭范围确定后,应适应庭审活动的程序规范性与稳定性的要求,避免随意改变。二是确定值庭范围时应注意与法庭审判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联系,以保证值庭活动有效地贯彻执行。

(二)目的原则

值庭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这个目的是确定值庭范围的一个基本限度。由于值庭活动具有维护法庭秩序和执行强制措施等权力,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中,涉及预防或制止被告人逃跑、行凶等事件的发生,为此,在确定值庭的范围与配备人员上,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和侧重,以便值庭目的的实现。(www.daowen.com)

(三)社会效果原则

值庭活动不仅要以实现其根本目的为己任,而且还应达到由值庭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目的。从值庭范围上说,社会效果原则表现为:首先,司法警察应力求达到良好的警察执法效果,以体现法庭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制教育性;其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庭审方式的改革,值庭的范围与要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最后,根据各警种警察的权限规定,原先由其他警种警察履行的职责,现依规定归属于司法警察履行,从而使值庭活动不仅局限于法庭审判区域之内,还延伸至法庭审判区域之外对审判活动可能产生影响的区域。因此,社会效果成为值庭范围确定的原则之一。

【拓展学习】

一次特殊的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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