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的含义
庭审,是开庭审判或法庭审判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指定的场所并在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起的民事或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开庭或者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情节和证据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听取公诉人的意见,自诉人、被告人及原告人等的陈述;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部分程序问题作出裁判。
(二)庭审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此从案件的性质上分,可将案件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于诉讼活动和案件的性质不同,庭审的方式与内容也有所差别。但从总体上而言,三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www.daowen.com)
1.庭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因此,庭审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只能是人民法院,并通过合议庭或者独任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来实现,这也是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
2.庭审必须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才能进行。庭审活动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合议庭或者独任庭的审判人员应当既听取刑事案件中控方的意见,又听取辩方的意见;或者在民事及其他案件中既听取原告的陈述,又听取被告的陈述以后,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一般而言,控方与辩方、原告与被告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的矛盾双方,庭审时既不能没有控方或原告,又不能没有辩方或被告(民事案件中缺席判决和民事诉讼中某些特别程序的情形除外)。
3.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的阶段。同其他有关程序相比,庭审是一种最典型、最完善的诉讼形式,控辩审三种职能在审判中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也只有通过庭审活动才能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对民事、行政案件作出裁决。因为,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庭审活动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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