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庭审中的值庭活动的特征和重要性

庭审中的值庭活动的特征和重要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有被告人脱逃、行凶等行为,或者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将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值庭是在案件审理中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是司法警察为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所履行的职务行为。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既是值庭活动的重要依据,又表明值庭活动的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庭审中的值庭活动的特征和重要性

(一)值庭的严肃性

庄严肃穆的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场所。安全有序的庭审环境,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基本保证。如有被告人脱逃、行凶等行为,或者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将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

法庭的严肃性代表着宪法法律的尊严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庄严神圣,而值庭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维护法庭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庭审过程中,值庭人员在警容严整、态度严肃、动作规范、姿态端庄、服从指令等方面的展现,对营造法庭威严的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值庭的保障性

值庭是法庭审理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警察职权行使的结合。值庭具有司法活动的性质,它是庭审活动过程中法定程序内在的组成部分,诸如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出示证物等。这些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不仅是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肃性和权威性提供保障,也是为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体现程序性提供保障。

同时,由于值庭的内涵包括对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进行制裁的执行权力,故而也为法庭正常审判秩序和法庭内人员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值庭的服从性

1.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值庭是一种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行为,从而必须服从于法律法规,值庭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规的要求。

(1)值庭活动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即司法警察的值庭工作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审理案件的法庭内承担相应的职责。

(2)值庭活动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庭审活动本身具有程序性和前后阶段的顺序性,这就决定了值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庭审活动的要求进行。

(3)值庭司法警察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服从审判人员的指令。值庭是在案件审理中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是司法警察为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www.daowen.com)

可见,庭审活动是在审判人员依照程序主持下进行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是庭审中最具权威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庭内的一切活动需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照程序组织庭审活动,指挥和负责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发布传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指令,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许可当事人发问以及辩论等,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的最后陈述等诉讼过程的进行。因此,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上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行使值庭职责。

同时,值庭司法警察为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须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四)值庭的强制性

值庭活动是一种法定的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的第109条~第111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59条等都作出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第19条~第21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责令其退出法庭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等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以上有关法律的规定既是值庭活动的重要依据,又表明值庭活动的法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在庭审活动中,如果法庭内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的,值庭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法庭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充分体现了值庭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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