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庭概念的界定
1.值庭概念的不同表述。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的内容之一,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如何界定值庭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对值庭的定义有所差别。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第2条规定中,将值庭的概念表述为:“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2)2012年12月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虽然没有“值庭”概念的界定,但在关于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第7条第1项规定了“维护审判秩序”,第3项规定了“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这些应是对值庭职责的规定。
(3)2019年新修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4条对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中“值庭”的含义界定为: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
2.值庭概念的界定。值庭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专用名词,一直延续下来,也明确了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的职务行为。
(1)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司法警察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活动是传统或狭义概念上的值庭。值庭的产生,首先就是由刑事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由于刑事裁判具有严厉处罚性,即刑事被告人将会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刑罚处罚,这就容易引起刑事被告人的对抗情绪或逃避制裁的欲望。
(2)刑事案件庭审过程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相比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对程序的要求更高、更为严格,这也是刑罚处罚涉及人身自由或生命的必然要求。这两个因素是刑事审判活动需要司法警察值庭的出发点。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中,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土地征用拆迁、房产纠纷,以及其他群体性的案件等,由于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冲突激烈,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暴力侵袭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对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或行政案件,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后,实施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的行为也是值庭的应有之义。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对值庭的概念均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也都存在着不足,前者对于值庭中有关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等方面的重要职能未能体现;后者则只限于刑事案件审判活动,未涵盖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中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能。(www.daowen.com)
同时,两者在表述中还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从审判活动过程而言,其重心在于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要求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宣判,而其中的审理活动又是重中之重。由此,作为保障审判活动的值庭,也应当围绕这一重心而展开,从这一视角来说,其逻辑结构应为“常态职责+非常态处置+最终目的”。即,首先是履行庭审所要求的“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等常态的职责;其次是维护法庭秩序,包括审判区和旁听区两大区域的秩序;再次是在发生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危及法庭内人员安全等事件时,对这些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置,以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最后是在整体上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本教材中,值庭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既包括刑事案件审判的值庭,也包括民事或行政案件审判的值庭。本教材将值庭的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维护法庭秩序,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二)值庭内涵的理解
根据以上对值庭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就其内涵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值庭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庭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只有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对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庭审活动都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核心阶段。同时,法庭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重要司法活动,是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与争端的直接体现。值庭是司法警察在庭审活动中依法履行的一种职务行为,对保障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权威具有重要的功能。
2.值庭的常态性职责是协助审判人员完成庭审活动。在值庭过程中,司法警察的首要职责是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带证人、鉴定人及时到庭参与庭审活动,有序地传递、展示证据材料,维护法庭纪律和秩序。值庭对审判活动有序协调地进行起着积极的作用,是体现程序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
3.值庭的非常态性职责是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保障法庭内人员的安全。良好的审判秩序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履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严重影响法庭秩序甚至危及法庭内人员安全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个别或少数旁听人员实施煽动、哄闹、冲击法庭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甚至实施抢夺被告人等其他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对于上述种种情形,一方面,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及时、有效、果断地制止此类扰乱法庭秩序和危及法庭内人员安全的行为。为此,值庭不仅要参与庭审的有关活动,还应当履行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以及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的职责。
4.值庭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司法警察通过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物等行为,配合审判人员顺利完成庭审活动。其次,司法警察通过维护法庭秩序,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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