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与地方纵向事权划分现状
当前规定不可移动文物事权划分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5)[2]、《长城保护条例》(2006)[3]。此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事权划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家文物局立法工作规定》(2016)、《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6]。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描述,我国中央与地方对于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事权划分情况可总结如下(表11):
表11 我国中央与地方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事权划分情况
注:在不可移动文物级别设定中,1代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代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代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代表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②保护职责包括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制订具体保护措施。(www.daowen.com)
在不可移动文物中央与地方纵向事权划分中,中央政府只承担立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定级、保护和展示利用工程审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以及宏观管理等少量事权。省级政府则多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定级、审批和管理。市县级地方政府则几乎承担其辖区内全部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的实际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合计也仅占全国全部不可移动文物数量的3%。换言之,市县级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绝大部分事权。
2.政府职能部门间横向事权划分现状
除了以上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事权在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划分,还有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可移动文物的横向事权交叉(表12)。不可移动文物种类繁多,其中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占地广阔,事权交叉涉及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等多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分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还涉及中央统战部和中央军委管理范畴。关于各个政府部门间的事权划分目前均无明确法律和制度界定,导致多部门交叉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监管事权在各政府部门间含混不清,难以界定。
表12 部门间横向事权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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