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产权交易市场是不可移动文物用益物权权能推向市场的平台
(1)在文物领域逐步深化市场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求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纳入商品经济运行的轨道,并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中,使国家(集体)所有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只有国家(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使所有权真正得以明确。因此,需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即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所有权和公共产权各项权能的经济和制度实现平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的是不可移动文物一定年期的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的交易。因此,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的实质是一种租赁市场。将不可移动文物的用益物权作为商品推向市场,是在资源性国有资产层面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在文物领域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
(2)“让文物活起来”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并身体力行推动保护和抢救文物工作长达20余年。[15]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总部演讲时说:“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总书记“让文物说话”“让文物活起来”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华民族的历史自觉与文化自信。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是通过市场来实现不可移动文物用益物权的顺畅流动、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大量宝贵文物急需资金投入进行保护和展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可以为社会资本引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提供多重资金渠道,减少对财政投入的依赖程度,同时使文物的经济价值得以实现,让不可移动文物自身拥有造血功能,从而真正让文物“活起来”并可持续地“活下去”。
(3)建立公共产权制度与实现收益全民共享之间的桥梁。公共产权界定的最终目的是预期收益。从建立公共产权制度到实现收益的全民共享,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交易过程是二者之间重要的制度桥梁,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收益形成的过程。只有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化交易制度,公共产权各项权能才能得以流转、交易并取得收益,最终通过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收益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实现不可移动文物收益的全民共享。
2.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构成
(1)不可移动文物交易市场应有四类交易主体。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也有其活动主体。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由四方构成: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企业,中介机构和监管者。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可以是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供给者;另一方是不可移动文物开发利用的企业,是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商场上的需求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各项权能,如使用权、收益权等按一定年期出让并取得地租或出让费等收入;各类企业或组织等则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评估价格,支付地租或不可移动文物产权出让费,从而取得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各项权能。作为交易中介的第三方机构是为促进交易双方达成交易而提供特定服务的专门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正部门等。此外政府作为监管者,负责制定各项制度和措施来保障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使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各项权能得以顺畅流转和交易。(www.daowen.com)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交易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就不可移动文物标的物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制度,应首先规范其交易主体的入场条件。进入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均应具备正规的资质或资格,一切非正规的市场主体均不得参与交易过程。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供给者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应出具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证明;作为需求者的企业法人应具有独立的产权且能够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接受政府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各项规制,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规范运营;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也必须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应做到公平公正并不得直接干预交易过程,出台各项产权交易监督监管条例,保障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强信息公开披露机制,从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确保竞价和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
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项特殊权能——文物保护地役权,其交易主体与物权各项权能交易有所差别。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地役权交易中,供役地人即不可移动文物权利人,可以是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如不可移动文物的集体所有权人或私人所有权人),也可以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不可移动文物用益物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权利人。而需役地人,则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非政府公益性组织、企业甚至个人。需役地人通过向供役地人支付报酬获得地役权,供役地人接受报酬后应按照相关地役权合同规定履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地役权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社会捐赠等。因此,文物保护地役权进入交易市场进行流转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方式,并为社会资本融入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产业提供制度基础和实现平台。
(2)不可移动文物交易市场应由两级市场构成。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可参考土地资源的市场化模式,由两级市场构成。一级市场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出让市场。在一级市场上,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一定年期的用益物权权能出让或出租给需求者,收取地租或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出让费,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二级市场,是取得不可移动文物用益物权各项权能的公司或企业再把部分权能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企业,二级市场上两个使用者之间发生关系。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旨在实现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最大化与配置效率最大化。而只有确保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过程中各项流程的有序性和规范性,才能确保各项权能的自由流动,实现“两个最大化”。在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交易前期,首先,应明确标的物产权关系并出具产权归属的法律文件。其次,应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进行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评估,为公开竞价提供价格基础,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再次,应出示公示所在地居民拆迁安置及补偿方案,维护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原住民权益。进入交易转让流程后,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应依法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出让资料并接受审核。交易所正式受理后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并对有意向受让的企业进行登记,接受审核受让方相关资料并明确受让方范围,组织双方进行实地考察,选择协议、招投标、拍卖或公开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并对交易合同进行依法审核。交易双方应在交易所主持下依法签订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转让合同,经交易所审核后方能生效,合同价款也应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完成。随后,交易双方到相应国土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完成交易流程。
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既具有公法层面的公权性质也具有私法层面的私权性质,区别于古典自由市场制度,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是在公权组织管理下的私权交易市场,也即是一个由政府—市场—企业—个人有机结合的混合市场。混合市场既需要私权层面“看不见的手”提供有效率的配置和交易,也需要公权层面“看得见的手”配合运行,才能满足社会需求并提高社会总福利。此外,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运行过程中,除了维持其安全、有序、平稳运行的交易制度以外,还需要其背后支撑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制度:法律制度是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最根本和最后的保障,只有公权机构能够依法强制执行对违反市场交易制度的行为实施最高惩戒,才能保障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制度的顺利执行;而政策制度则是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采取的强制性规制制度。政策制度可以严格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和交易权,并通过扩大公共服务来扩展市场。本节着重探讨了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市场及交易制度的构建,其法律制度和政策制度的完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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