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目标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目标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一项国有资源性资产,其经济效益的实现需要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是以不可移动文物的名义法权形态为出发点,在所有权基础上进行权能的裂变和重组,进而形成多层次且相互关联的权能结构形态。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结构化过程是不断进行产权界定、形成产权制度的动态化过程。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存在的经济根源是不可移动文物的稀缺性。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目标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一项国有资源性资产,其经济效益的实现需要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是以不可移动文物的名义法权形态为出发点,在所有权基础上进行权能的裂变和重组,进而形成多层次且相互关联的权能结构形态。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公共”涵义,既包括国家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也包括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于我国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均受到国家保护文物公权力的限制,其私权亦呈现部分公权化或完全公权化倾向而表现为强烈的“公共性”,即公共产权属性。因此,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效益的实现,亦须以其公共产权的结构化为前提。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结构化过程是不断进行产权界定、形成产权制度动态化过程。公共产权结构化可以使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度、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升,与此同时产权界定、制度安排的复杂性也会越来越高。公共产权结构化的实质是国家、组织和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形成的复杂的契约结构和多元主体的动态博弈。新的产权权能的形成也必然伴随着界定、保护和行使等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以保障产权各项权能得到承认、尊重和合理行使。公共产权结构化过程中的各项权能界定本身需要经济成本和制度成本,因而公共产权结构化也具有边际生产力递减性质。随着公共产权结构的不断细化,公共产权界定本身带来的边际收益也在递减,而相应的公共产权界定成本存在边际递增。从理论上来讲,当公共产权结构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达到均衡状态时,公共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最大。所以公共产权的结构化程度并非越细越好,产权主体也并非数量越多越好。由此可见,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结构化的程度过低则会造成资产固化、利用率、市场化程度和流动性过低,造成资源闲置、错配和浪费;程度过高则权利关系过于复杂多样,治理成本、公共风险和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因此,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宜由粗到细、逐步推进,其公共产权结构化过程中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尤其重要,应保障公共产权各项权能使用、交易、流转、收益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和效率,否则则易产生公有制异化而放大公共风险。

1.明晰不可移动文物各项权利属性与归属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首先需要明确公共产权各项权能的静态的权利属性及其归属关系,权利属性和归属是权利流转的基础和前提。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在法学范畴横跨公法与私法两个法域,其结构化也应首先明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具有不同的法理基础、权利内容和社会功能。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公法属性是私法属性的权利来源,而其私法属性则是公法属性的实现路径。首先,公法层面基于国家公权力的公共产权特征对外具有宣示主权意义,对内则是我国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受到国家有力保护与监督并服务于全体人民的法定职责。其次,私法层面基于物权法定的公共产权特征体现了以流动、利用和收益为目标的不可移动文物市场化改革导向。

因此,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应明晰公法和私法层面所对应的各项产权权能的的权利属性与归属,做到产权法定、权属清晰、统一登记、权责明确、权能完整: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按照国务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结合草原、林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原则对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各项权能的边界,为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保护和流转奠定基础;确定代行国家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主体,有效区分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主体和管理权主体;明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各项权能之间的关系;科学设定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各项权能权利人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各项权能行使、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享有的及其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2.提高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源配置效率及规范交易制度(www.daowen.com)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需要依法规范公共产权各项权能的流转方式,不可移动文物只有实现各项权能的流转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存在的经济根源是不可移动文物的稀缺性。当资源为稀缺状态时,需要法律及制度来建立一定的秩序使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有效配置,以同时达到行为指引和经济激励两大功能。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也正是通过对产权各项权能的裂变、分解、重组、流动、交易,达到提高资产配置效率的目标。明晰的公共产权制度也是不可移动文物规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规范的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不仅可以使政府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获取应有的使用租金收益,也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权能的权利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激励,使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合理保护文物。此外,规范交易制度还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的合理定价,并为社会资本流入文物保护利用行业提供制度渠道。因此应健全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出让、出租、入股等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一级市场,并逐步构建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产权转让、转租、抵押等流转二级市场,保障产权流转顺畅。

3.维护社会公平并实现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收益的全民共享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两大主题,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也应以兼顾公平和效率为目标。公平既是效率的前提,也是效率的保障。公平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不仅指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共产权制度在用益物权各项权能流转、获取的公平性,也包括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共享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收益。代际公平即指不可移动文物的可持续发展,其开发利用不仅要考量当代人获取的利益,还需兼顾为后代保留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结构化改革中,不仅需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需依靠政府“看得见的手”的有效规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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