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律与经济实现形态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律与经济实现形态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财产权的名义法权形态虽然没有变化,但其经济实现形态却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是否可以从名义法权形态转化为经济实现形态,取决于不可移动文物是否有独立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律与经济实现形态

1.公法与私法层面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权形态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不可移动文物财产制度。它依照一定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对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相对于流动水体、环境容量等排他性较弱、需要较高社会付费才能划清财产权的资源性资产,不可移动文物是一类独占性较强的资源性资产。从法律层面,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共产权是指将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一项财产而从法律角度赋予其权利主体一定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其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权形态可以从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理解:从公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这里的“国家”是具有主权意义的公法概念,强调国家对国土及其不可移动文物的主权,即凡国土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均在国家主权控制之下,国家有权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开发、管理和监督,有权对其开发活动征税或管理费。从私法层面,《物权法》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则可以认为国家是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私权主体,强调的是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的私法层面涵义,即强调国家(或集体)对不可移动文物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经济实现

在分析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法权形态时,应把公法意义上国家对国土及其附着不可移动文物的主权,以及私法意义上国家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明确区分开。不可移动文物在当前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在公法和私法层面虽有名义法权形态,但并不等于其能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转化为经济实现形态。

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法律层面规定的国家所有,由于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有效的运行机制而没有转化为经济实现形式的有效路径,导致“国家所有虚置”。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的经济实现必须通过公共产权制度的构建,即在微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权关系具体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构建。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过程中公共产权各项权能划分、界定、保护、流转、行使等一系列规则的具体操作。同时,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也包括了经济活动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各项权能权利人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的法律规定。(www.daowen.com)

3.从名义法权形态向经济实现形态的转化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从名义法权形态转化为经济实现形态,需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的建立。具体而言,应经过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控制制度体系和不可移动文物权能制度体系两个环节,国家对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控制制度体系对应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的公法层面,不可移动文物权能交易制度体系对应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的私法层面。这两个环节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构建是不可移动文物名义法权形态能够向经济实现形态转化的重要决定因素(图5)。在公法层面,国家对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行政控制制度是国家依据公共利益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规划、管理、监督以及对公共产权各项权能的限制。这些限制能够保证经济主体行使各项权能时保障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和相关环境安全,不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在私法层面,不可移动文物权能交易制度体系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资产登记,产权各项权能结构化,转让以及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制度体系构建。这些制度规定能够确保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所有者(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在资产发生争议时确认所有权,在资产进入市场流转后取得合理的收益权,在资产受到非法破坏或非法占有时可以依法获取赔偿。

图5 不可移动文物名义法权形态向经济实现形态的转化图示

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虽然有名义法权形态,但并不能保证占有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收益。资源性资产财产权的法权形态和经济实现形态是否统一,在财产权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可独占和可市场交易的资源性资产的名义法权形态和经济实现形态是基本一致的,资源性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是获取资源性资产收益和处置资源性资产的主要依据。我国是国家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占主导的国家,地方政府既代行公共管理职能,又代行资产所有者职能,造成所有权从属于行政权的现象,对于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财产权制度是一个重大障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财产权的名义法权形态虽然没有变化,但其经济实现形态却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是否可以从名义法权形态转化为经济实现形态,取决于不可移动文物是否有独立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缺位的状态,确立完整的所有权代表,基于所有权对不可移动文物财产权各项权能进行分解和裂变,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配套的公共产权制度,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价值实现以及开发利用市场化的重要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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