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几乎很少使用“产权”一词,其涵义与法学中的“财产权”既有交叉又有区别。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财产权”(Property Right)均是在法律层面表征财产权利的基本概念。而“产权”源于西方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公共产权虽在学界至今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但其涵义的释读应建立在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关于财产关系中人与物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础理论之上。因此,研究首先阐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对于“财产权”以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于“产权”的基本观点,并基于我国大陆法系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现实基础,探讨“公共产权”基于法学和经济学的基本涵义与产权结构。
1.法学领域中的“财产权”
当前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财产权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对财产权的法律调整主要集中在物权和债权二元体系。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民法制度为物权法,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民法制度为债权法。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对物的抽象支配权;他物权是各项权能脱离所有权人由他人行使的权能。大陆法系中自物权即归属是核心要素,他物权即权能是围绕绝对所有权延伸的。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具有较大灵活性,并不强调所有权,所有权与其他产权地位平等。财产权同时具有调节有体物和无体物等多种权利。英美法系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对于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英美法系强调可以将管理、处分、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进行分割,由不同主体分享,分割后各部分相互独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大法系对于财产权的界定和使用日趋融合。[4]两大法系均承认财产是一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而不是直观上所感知到的物,都对无体财产予以保护,只不过在大陆法系中,无体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支配权;而在英美法系,无体财产权是内生于财产权体制内的一种财产权形式。在权利的客体方面,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也在逐步演进。通常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律体系规定的所有权客体为有体物,否则将打乱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逻辑构建基础,但当遇到“新财产权”[5]问题时,法律理论往往采用“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准物权”等概念解释。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首先有广义财产和狭义财产之分,广义财产指物和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而狭义财产则仅指有体物。
现代法中的财产权可分为私法和公法两个层面:公法是有关政府或国家利益及其公共秩序的法律;私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有关法律。[6]在公法层面,财产权指国家基于公权而对财产享有的公权力和利益,一般表现为财产权利,如土地管理权、税收权等。在私法层面,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应,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7]。《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均将财产所有权界定为权利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全面掌握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概括了人对财产的全部权益,故所有权也被称之为完全物权。
2.经济学领域中的“产权”
“产权”源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学领域中的产权研究主要集中于两种对立的产权理论范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马克思是从所有制角度讨论法律上产权或所有权的问题,他认为产权或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是财产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权利。他认为所有制是产权、所有权的经济形态,基础和核心部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产权或所有权是一个生产关系概念,并不是交易关系概念。因此,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法律渊源更贴近大陆法系。
以科斯、诺斯、德姆塞茨、巴泽尔等为代表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以利用、效率为中心,主要从排他性权利、交易性、契约等角度出发定义产权,强调私有产权具有更高效率,并认为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更多是一种交易关系理论,是基于个体之间的权利界定,属于微观分析。从法律渊源来看,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与英美法系更加契合。
大陆法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等宏观层面更具解释力,而英美法系和西方新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有助于在法制和经济运行层面进一步认识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不仅明确法律对于产权的界定,更需要在经济运行中重视明确产权边界。(www.daowen.com)
3.公共产权涵义与结构的探讨
公共产权目前在法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均无权威的统一定义。公共产权的“公共”,是基于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公共产权可以视为对于我国国家(或集体)所有资产财产权的特定称谓。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公共产权表现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资产的绝对所有权或部分受限所有权,其意义主要在于支配和占有。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所有权权能产生裂变和分离演变成一束或一组权利,利用和收益成为核心意义。
公共产权的涵义可以从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来理解(图4)。在法律范畴:从法学渊源来看,公共产权既坚持我国基于大陆法系对自物权即所有权国家(或集体)归属的核心地位,又吸收英美法系中强调可以将管理、处分、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进行分割,由不同主体分享且相互独立的部分;从利益保护对象来看,公共产权既包括公法层面为维护公共利益,基于国家公权力而对财产享有的规制权,也包括私法层面为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所有权及其收益,以及用益物权各项权能的权利人对其获取权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图4 公共产权涵义图示
在经济范畴:从经济学理论渊源来看,公共产权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所有制角度对于产权的界定,即产权或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我国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其产权或所有权对应的法律形态必然为公共产权。同时,公共产权在微观经济运行层面,也吸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对于以明晰产权为前提的市场交易理论。从经济制度来看,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共产权既在宏观层面坚持国家(或集体)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动摇,也在微观层面具体经济运行中的产权权能分解基础上引入市场经济机制,来确保国家(或集体)所有权利益的实现。因此,公共产权是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下,国家及全体人民对其所有资产的经济权力和利益以及其他衍生的相关权力和利益。公共产权制度是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落地和实现的有效路径,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制度。
因此,公共产权是兼具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的财产权概念。公共产权以大陆法系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在宏观制度层面坚持国家(集体)所有权的核心地位,同时融合了英美法系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派在微观经济运行中的权能分割和市场交易制度。公共产权制度一方面用于维护公共产权权能流转中权利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公共产权区别于私有产权的标志,出于国家公权力用于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财产的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根据公共产权的法律和经济理论基础,公共产权可分为物权、债权、规制权、知识产权和资本产权。其中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是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物权包括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可分割的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债权产生的四种原因包括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而规制权则是属于公共产权的特殊权力,是公共产权区别于私人产权的重要权力特征。规制权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基于国家公权力而对国家(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保护权、征税权、监察权等权力。此外,随着经济金融化,资本产权如货币、有价证券以及人力资本也逐渐成为公共产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可见,公共产权是既包括有体物产权也包括无体物产权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产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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