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价值”中的“价值”,从价值哲学的角度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关系。换言之,主体有某种需求而客体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则对主体而言,客体具有价值。价值的作用在于客体能够使主体更加完善,能够推动主体不断发展,主体需要的满足就是客体价值的实现。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关系就是价值关系。而价值的本质就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人的主体性的对象化。换言之,价值本质上体现和凝聚于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即主体性。
在人类与不可移动文物这对主客体关系中,人类是主体,不可移动文物是客体。不可移动文物能够提供满足人类发展和享受的需求,因而对于人类,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价值。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本质上是不可移动文物通过对人或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创造价值,进而增大人类自身价值。对于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认知,会随着人的主体性的提高而不断深化,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对不可移动文物物质性商品及功能性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需求和为其支付的意愿会不断增强,因而文物的价值也会随之增强。
当前对于文物价值较为权威的官方阐释,一是来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UNESCO·WHC)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OUV)的评判标准。[1]二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OMOS·China)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指出:“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2]从人类与不可移动文物这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按照不同维度进行不同划分的角度来看,UNESCO.WHC在《操作指南》中对于价值的阐释侧重“普遍”(Universal),即是从主体受众的角度强调普适价值而非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从ICOMOS.China在《准则》中对于文物古迹价值的阐释,如艺术、科学、文化价值,更多是基于客体对主体作用维度,却未全面囊括其他作用价值;对于社会价值的阐释更集中于其教育价值;对历史价值的划分则是基于客体作用时间维度。可以认为,UNESCO.WHC和ICOMOS.China中对于文物价值的阐释更多是基于经验性的描述,不够全面系统也缺乏哲学逻辑支撑,同时难以根据其分类描述进行计量。
2.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问题,是不可移动文物经济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分型和计量均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坚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可以由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人力资本思想、地租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构成。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具有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指商品的有用性,即指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交换价值。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商品的两个因素由劳动二重性决定人的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在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营造过程中,均凝结了古代人民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并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其各自的使用价值。而在当代,不可移动文物由于无法交换而丧失了其价值表现形式,且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功能逐渐废弃,也丧失了对于当代的使用价值。由于时代转换,不可移动文物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转换为当代提升人力资本的服务价值。
关于人力资本[3],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力资本的概念,但在劳动价值论中蕴含着丰富的人力资本思想。马克思指出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在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4]并进一步把人的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表现,这种劳动比普通劳动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5]马克思也意识到了人力资本要经过投资才能形成,教育是形成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6] 。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教育功能是提升人力资本的原生功能,其所衍生的游憩功能、科研功能等也为人身健康、经验、知识等提升提供实物基础。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也自然应包括提升当代人力资本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是无形的,属于贡献于人类精神进步、道德提升、尊严维护层面的价值。(www.daowen.com)
马克思《资本论》中提到:“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而增殖价值的形式。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不管这种土地是出于自然状态,还是已被开垦。”“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7]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地租理论,由于经济所有权的存在,土地被所有者控制掌握,当社会需要交换资源使用权时,由于其有用性而获得价格。即土地价格实际上是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货币表现,它因所有权规律而产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地租时创立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并进一步将其划分为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I是雇佣工人在肥力较好或位置较优的土地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地租;级差地租II是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造成的不同生产率引起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应该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价格,以及因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所产生的级差地租。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土地按照无文物价值确定其基价,即绝对地租。而不可移动文物的稀缺性和质量存在差异则产生了级差地租I,当代人类投入经济活动的强度不同则产生了级差地租II。
根据马克思经济学生产价格理论,价值由购买生产资料的不变资本C、补偿购买活劳动的可变资本V以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M三部分组成,即价值W=C+V+M。[8]在价值向价格转化的过程中,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转化为成本价格,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并在部门竞争中导致各部门的利润趋于一致。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也应包括当代人类投入经济活动中的财力、物力、人力总额的成本价格以及社会投入资本的平均利润率。
3.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四分型理论模型
研究尝试从经济学角度重新构建不可移动文物价值构成理论模型,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分型既需基于清晰的分型逻辑,也需方便量化处理,算法可操作、数据易获得。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上,参考国际上对于环境总价值的五分型和二分型的理论,结合不可移动文物的自身特征,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四分型理论模型(表2)。
表2 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四分型
首先不可移动文物总价值(TIHRV)按照价值存在形态分为无形的人力资本价值(IHCV)和有形的资源使用租价值(TRRV)。其中无形的人力资本价值(IHCV)可细分为原生的服务价值(PSV)和衍生的服务价值(DSV)。原生的服务价值(PSV)指不可移动文物的教育价值。[9]衍生的服务价值(DSV)指不可移动文物的游憩价值和科研价值。有形的资源使用租价值(TRRV)又可细分为历史遗留固有的地租价值(HLRV)和当代人类投入的资产价值(CIAV)。历史遗留固有的地租价值(HLRV)指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即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土地的价值与因不可移动文物存在而产生的级差地租价值的总和。当代人类投入的资产价值(CIAV)指级差地租II,即人类在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本体保护、环境整治、展示阐释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总额。
由此建立起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四分型理论模型的基本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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