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文物部门财权调整与匹配的核心内容

文物部门财权调整与匹配的核心内容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文物部门而言,事权、财权、财力的调整与匹配也是文物部门治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向地方进行财权分权以及借助转移支付进行财力调整,均须以合理事权划分为基础。从总体原则来讲,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权和财力需要保证中央履行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要,也需要保证实施宏观调控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

文物部门财权调整与匹配的核心内容

财权与财力的调整不仅仅关系到事权调整和财政体制改革,更取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按宽口径约为五比五,而世界主要大国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重均高于我国,英国、法国、韩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比均在80%以上,仅美国于我国接近。并且,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均高于我国(约15%),中央转移支付比重占总支出比重则远低于我国。换言之,我国事权过分下沉导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比重过高。因此,财权和财力调整无论设立怎样健全的管理制度都仅是治标,治本则仍需落在事权调整上。对于文物部门而言,事权、财权、财力的调整与匹配也是文物部门治理改革的核心内容。向地方进行财权分权以及借助转移支付进行财力调整,均须以合理事权划分为基础。事权过分下沉的现状如果无法改善,向地方分配过多财权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依旧占比过大,则将导致监管成本过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无法避免。而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干预地方政府对地方性事权的履行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寻租空间。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支出责任涉及财权和财力,事权履行离不开财权与财力作为财政资金供给保障。政府间财权与财力的划分取决于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地区间财力差异程度。从总体原则来讲,中央政府集中的财权和财力需要保证中央履行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需要,也需要保证实施宏观调控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地方政府需要有稳定财权和可持续的财力来源,但不得干预市场统一。应结合事权调整合理划分财权,对于仍然存在的纵向财力缺口则采用转移支付的制度来弥补。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过程中,如上一章所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的建设将带来一系列公共产权收益,包括物权收益和规制权收益。作为所有者代表和管理者,政府将相应获得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收益和税收收益、资源补偿费收益和行政规费收益等规制权收益。不可移动文物的一系列公共产权收益也相应带来了相关财权和财力,并产生了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调配的问题。

当前我国财权的决定权基本在中央层面,收入分享比例则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对于事权履行的积极性。财权划分应以事权为基准,并在制度安排上确保中央财权,保证中央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统一和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应在激励相容的原则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财权划分机制。

1.合理划分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收益以推进央地分产

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公共资源公共产权制度和公共产权收益分配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和必然性。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解决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税”问题,而没有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产”问题。[11]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公共产权制度的建立带来的公共产权一系列收益权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成为央地之间财权划分的重大问题。(www.daowen.com)

财权是一级政府履行其相应支出责任的重要保障,可细分为决定权、征管权和使用权。各级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收益的决定权均应划归中央。结合不可移动文物相关事权划分,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收益的征管权和使用权应划归中央,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收益的征管权和使用权可划归地方。关于税收收益、资源补偿费收益和行政规费收益等规制权收益的决定权,在不影响市场统一的前提下,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规制权收益的决定权和使用权可适当下放给地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制权收益决定权和使用权仍划归中央,但各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征管权均应划归地方。

2.破除地方和部门“二次分配”以统一预算

在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预算外资金已在名义上被取消,但在地方和部门中预算切块、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我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的二次分配权阻碍了国家预算权的统一过程,导致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以及资金安排使用上重复、脱节和沉淀等问题。一些盈利能力较强的文物保护单位重复花钱,迫切需要花钱的文物保护单位财政资金却捉襟见肘。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大量公共产权收益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统一财权,破除部门尤其是地方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二次分配权,统筹财政资金,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以更好实现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收益的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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