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政府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履行着双重职能:一是所有者职能,即基于私法代表全体人民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代理行使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在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交易中获取所有权收益;二是管理者职能,即基于公法赋予的国家公权力规制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各类制度来规范、引导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在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政府无论是履行所有者职能获取大量所有者权益收益,还是履行管理者职能增加大量新增事权,都将引起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文物部门财政体制调整与政府职能转变。因此,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中,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相关事权、财权、财力进行相应调整,为顺利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提供健全的体制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财政制度安排体现并承载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方面的基本关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基础位置,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1]将财政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使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发挥基础性、制度性和保障性作用,这一定位是当前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点,也使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财税体制包括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三个子系统,而财政体制则事关国家治理架构,是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以中央地方支出责任与事权的匹配为目标,实现财政体制要素——事权、财权与财力的有效组合,降低因三要素组合的不确定性给国家、地方治理所带来的风险。[2]因此,文物部门财政体制调整也相应包括事权、财权、财力的调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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