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快速城镇化和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带来巨大冲击,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与自然资源属性高度相似的国有资源性资产,为确保全体人民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权益不受损害,实现不可移动文物可持续开发利用,有必要与目前快速推进的自然资源资产化改革同步,在文物领域进行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是遵循经济规律,在不可移动文物开发利用以及衍生产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逐步完善以经济杠杆调节市场供求、反映不可移动文物完整价格和稀缺程度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和社会体系,通过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结构化和市场化建立以产权约束为基础的新型管理体制。
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是实现不可移动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的需要。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可以建立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的市场定价机制,来完整计算和体现不可移动文物的经济价值,以市场经济手段体现其开发利用成本,提高经济行为主体使用效率、保护意识,抑制经济行为主体投资开发冲动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程度,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此外,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也是维护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能够在不可移动文物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公共产权结构化和市场化获取经济收益,有效解决中国文物资源公共产权“空置”的问题,并通过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来确保国家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的地位和所有权权益收益。
1.创新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理念并推进其有序资产化
文物“唯保护论”曾长期作为中国考古文博行业的主流思想。改革开放前国力羸弱,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相对缓慢,不可移动文物较少受到经济建设和城市扩张的威胁,保护难度不大。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城镇乡村的土地扩张导致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在基建工程中被发现发掘。虽然中国政府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除了少部分价值重大的不可移动文物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外,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在与城乡建设的尖锐矛盾中陷入“保护危机”。不可移动文物似乎与自然资源十分相似地陷入“资源诅咒假说”(Resource Curse Hypothesis)[5]:保护则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反之,“贫穷则成为最好的保护”。此外,随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向“活化利用”遗产偏重以及国内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旅游资源开启了“景区模式”,世界遗产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成为新兴旅游资源,不可移动文物在实践中已作为一项资产进行开发经营。虽然政府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开发范围、开发强度、特许经营等作出多方强制性规定,但地方政府及旅游公司的短视逐利行为导致“先建设后报批”的现象屡见不鲜。短期行为,加上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使中国不可移动文物在“保护危机”之外陷入另一轮“利用危机”。
无论“唯保护论”还是“活化利用论”,都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对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进行的有益探索。从总体来讲,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均只局限于成功或失败的案例而缺乏行之有效的技术和制度保障。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就是在合理评估和计量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及其资产价格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结构、产权交易和收益分配制度的建立,从而突破“文物无价论”,破解当前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的保护与利用双重危机,整治当前不可移动文物无序资产化乱象,推进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序资产化。通过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可以准确全面反映在某一时点上全部或某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规模等信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对文物本体及其相关环境的破坏或修复程度和利用状况,对于全面评估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价值及其经济贡献,提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推进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序资产化,正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下,对于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理念和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发展创新。
2.丰富中国资源性国有资产范畴
中国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不同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钱阔和陈绍志[6]在阐述自然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自然资源与自然资产的相关概念及特征,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在人们现有的认识和现实的科技水平下,其开发利用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资源”。通常意义上,我国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指自然资源,即我国领土上的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及土地资源。显而易见,我国国有资源性资产的范畴并未涵盖文化或文物领域。
简单来说,与自然资源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的条件相似,[7]不可移动文物在具备稀缺性、有用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且产权明确的条件下,即可转化为不可移动文物资产。不可移动文物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不言而喻,随着不可移动文物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增强,其价值越高,其资产属性越明显。通过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开发利用能够带来一定经济收益,即不可移动文物具有资产的一般特征。虽然中国绝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明确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却并未与自然资源一样纳入国有资产中的资源性资产行列。探讨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路径,可以为推进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资源性国有资产范畴提供技术支撑,从而丰富中国资源性国有资产种类和范畴。文物资源尤其是附着于土地资源的不可移动文物,其资源属性与自然资源高度相似。随着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在一定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资源属性已受到广泛认可,而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资产属性则鲜有提及,其资产化管理更无从谈起。
相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理论与实践的空白,中国自然资源资产化改革已在阔步前行。当前中国资源性资产特指自然资源资产,包括我国领土上的矿藏、水流以及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了自然资源范畴,不仅纳入了传统意义上投入经济活动的自然资源部分,也包括作为生态系统和聚居环境的环境资源,如空气、水体、湿地等。[8]《决定》也同时明确指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9]其后,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不仅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也随着2015年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推行而逐步付诸实践。[10]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推动了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立。2016年12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方案》,明确指出要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及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将所有者职责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分离出来,集中统一行使,负责各类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此外,探索中央、地方分级代理行使资产所有权,整合设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等。[11]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发布,明确了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12](www.daowen.com)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决定了自然资源和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管理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中国不可移动文物应与自然资源一样,纳入国有资产中资源性资产的管理范畴,其资产化改革进程也应紧随自然资源资产化改革的步伐:探索编制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文物资产离任审计,建立文物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面对中国巨量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需求,一对一的财政支持很难解决全局问题,不可移动文物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尚需探索有效的顶层制度设计,而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正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环节。
3.弥补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缺失以实现其收益全民共享
长期以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被认为是一项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公益性事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国家承担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一直被忽视或低估,并未体现出其资源性资产的资产属性和价值。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移动文物的旅游价值开始备受瞩目,其经济贡献也日益凸现。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文物业全部经济贡献值[13]从2001年的约90亿元增加至2013年的约769亿元,其中70%以上来自于文物旅游增加值[14]。由于文物旅游的兴起,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市场化运营已经悄然兴起,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本体保护、环境整治、阐释展示设施建设,其经营权转移给旅游公司,直接收益如门票收入归旅游公司或地方政府,其间接收益如带动周边土地和房地产增值更无从计量。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公共资源的收益大量流失且无法实现全民共享,其源头在于公共产权制度缺失。[15]
不可移动文物公共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技术和制度基础。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自物权)属于国家,其用益物权(他物权)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却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所拥有。通过一系列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如构建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计量、资产定价,以及公共产权的层次化和结构化的技术和制度体系,可以保障不可移动文物以公平公允的资产价格进入市场进行出让、流转、开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使用价值,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从而从市场机制初次分配角度实现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收益的全民共享。此外,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可以使国家作为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所有者所获得的所有者权益通过国家预算安排,在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益分配的前提下进行合理配置,为反哺文物保护和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财力保障,从预算机制的再分配角度实现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收益的全民共享。
4.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在文物部门的落实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16]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国际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方向。长期以来中国实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虽然可以准确反映政府及组成部门预算执行的结果,却无法完整反映政府各类资产、负债及政府的运行成本,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和监督考评政府绩效。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则可以“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17]。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很大程度上着落于中央和地方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因为政府资产负债表是政府财务报告的核心组成部分”[18]。2017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方案》,指出要“准确反映我国企业、政府、住户等常住机构部门所拥有的资产负债规模、结构,为提高宏观调控科学性有效性提供统计服务保障”。资源性资产作为政府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既是难点也是重点。目前,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及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而文物部门的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资产核算则尚未开展。
推进中国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改革,探索不可移动文物资产核算和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技术路径,将有效推进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在文物部门的落实。同时,全面反映各级政府掌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产、负债、收益分配及财务运行状况,可以客观表达文物部门在不可移动文物治理中的政府服务成本及财政资金运营绩效,充分反映其所面临的财政风险及抗风险能力,为中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制度设计和决策制定提供翔实可靠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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