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有效优化方法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有效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修订草案》保留了目前关于担任检察官须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初任检察官须任检察官助理满五年。这是根据从严管理司法队伍要求作出的规定。为体现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修订草案》明确“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有效优化方法

(一)关于总体框架和体例。现行检察官法共17章56条,《修订草案》调整为8章76条,减少了9章,增加了20条。减少章节的主要考虑是,现行检察官法章多条文少,有些章甚至只有两三个法条,导致内容较散,很难突出检察官管理的重点。增加条文主要是把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吸收进来。目前,《修订草案》按照检察官管理的职责义务和权利、遴选、任免、管理、考核奖励和惩戒、保障等顺序进行,章节更加精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具科学性与操作性。

(二)关于检察官的范围及称谓。现行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修订草案》取消“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的称谓,并根据正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为“其他检察官”。(草案第二条、十八条)

(三)关于检察长统一领导权。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修订草案》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指挥监督,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草案第九条)

(四)关于检察官任职条件

1.关于学历条件。《修订草案》明确检察官需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再放宽学历条件。主要考虑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不断发展,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学生,尤其是政法院校毕业生不断增加,提高初任检察官学历条件有了很好的基础,且目前检察官队伍中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绝大多数。明确这一规定也与《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有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要求相符。(草案第十二条)

2.关于年龄条件。《修订草案》保留了目前关于担任检察官须年满二十三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年龄条件只是担任检察官的条件之一,任职还必须满足能力、经历、学历等其他条件。《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任职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工作满五年后为二十三岁,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实际情况。规定年龄过高,不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充实检察官队伍。特别是,《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需“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实际上已经通过工作经历的限制来达到提高任职年龄的目的。(草案第十二条)

3.关于法律经历条件。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初任检察官须任检察官助理满五年。《修订草案》吸收了检察官任职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明确“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草案第十二条)

4.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内容,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草案第十四条)

(五)关于检察官免除职务、降职的情形。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精神,《修订草案》增加“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作为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法定情形。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属于公务员降职而非免职的情形。为此,增设检察官降职的规定,即“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检察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检察官等级”。(草案第二十一、四十一、四十二条)

(六)关于检察官兼职禁止和任职回避(www.daowen.com)

1.关于检察官兼职禁止。《修订草案》增加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情形。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学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草案第二十五条)

2.关于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这是根据从严管理司法队伍要求作出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七条)

3.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修订草案》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草案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检察官员额制。参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目前规定“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草案第二十九条)

(八)关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为体现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修订草案》明确“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明确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设置“四等十二级”。检察官等级采取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的方式晋升。(草案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

(九)关于检察官惩戒制度。考虑到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与行政职级脱钩,《修定草案》取消了现行检察官法“降级”处分种类。同时,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公务员法》关于惩戒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了延期晋升和暂停履行职务的情况。(草案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条)

(十)关于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根据公务员法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了检察官履职保障、工资待遇、抚恤优待、退休等制度。(草案第五十八条至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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