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罚和禁止令的细节和规定

刑罚和禁止令的细节和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人故意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应当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本编规定数量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罚。如果法院查明该项行为构成犯罪,则应该发布禁止令。禁止令的申请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救济手段。本成果是魏昌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受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刑事法创新学科”项目资助。

刑罚和禁止令的细节和规定

(a)对触犯本编第203、204、205、207、208或209条的处罚如下:

(1)任何人实施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本编规定数量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2)任何人故意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应当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本编规定数量的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b)对实施第203、204、205、207、208、209条犯罪行为的人,总检察长可以在满足优势证据的基础上,在有关的美国地方法院向其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作为民事处罚的当事人,对每一项违法行为应被判处50 000美元以下,或者所收受或者提供的用于违法行为的数额的罚款,以数额高者为准。根据本款实施的民事处罚,不排除其他刑法上的、民事制定法上的、普通法上的或者行政法上的救济。

(c)如果总检察长有理由认为某人正在实施第203、204、205、207、208、209条的犯罪行为,其可以向有关的地方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阻止该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法院查明该项行为构成犯罪,则应该发布禁止令。禁止令的申请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救济手段。

【注释】

[1]左袖阳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魏昌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本成果是魏昌东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号17ZD135)的阶段性成果,受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刑事法创新学科”项目资助。

[2]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70年91-405号公共法第2编第204(d)(1)条,1986年99-646公共法第46(a)至(l)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第330011(b)、第220016(2)(D)条进行修订。

[3]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增设,1968年90-578号公共法第3编第301(b)条,1987年100-191号公共法第3(a)条,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1条,1990年101-280号公共法第5(a)条,1992年102-572号公共法第9编第902(b)(1)条,1994年103-337号公共法第A部第9编第924(d)(1)(B)条,2004年108-271号公共法第8(b)条,2014年113-235号公共法第H部第1编第1301(b)条对本条进行修订。

[4]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70年91-405号公共法第2编第204(d)(2)、(3)条,1986年99-646号公共法第47(a)条,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2条,1990年101-280号公共法第5(b)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5]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70年91-405号公共法第2编第204(d)(2)条,1982年97-164号公共法第147条,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3条,1992年102-572号公共法第9编第902(b)(1)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6]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4条,1990年101-280号公共法第5(c)条,1996年104-177号公共法第2条,2002年107-273号公共法第B部第4编第4002(a)(9)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7]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www.daowen.com)

[8]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78年95-521号公共法第5编第501(a)条,1979年96-28号公共法,1989年101-189号公共法第A部第8编第814(d)(2)条,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1编第101(a)条,1990年101-280号公共法第2(a)、5(d)条,1990年101-509号公共法第5编第529条,第1编第101(b)(8)(A)条,1991年102-25号公共法第7编第705(a)条,1991年102-190号公共法第C部第31编第3138(a)条,1992年102-395号公共法第6编第609(a)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第330002(i)、330010(15)条,1995年104-65号公共法第21(a)条,1996年104-179号公共法第5、6条,1996年104-208号公共法第A部第1编第101(f)条,1998年105-244号公共法第1编第102(a)(5)条,2002年107-347号公共法第2编第209(d)(1)、(3)条,2003年108-136号公共法第A部第11编第1125(b)(1)条,2004年108-271号公共法第8(b)条,2007年110-81号公共法第1编第101、104(a)条,2010年111-148号公共法第3编第3403(a)(2)条,2014年113-235号公共法第H部第1编第1301(b)条,2018年115-123号公共法第E部第11编第52001(b)(1)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9]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77年95-188号公共法第2编第205条,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5条,1990年101-280号公共法第5(e)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330002(b)、330008(6)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10]本条由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a)条增设,1979年96-174号公共法,1982年97-171号公共法,1986年99-514号公共法第2条,1986年99-646号公共法第70条,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6条,1990年101-647号公共法第35编第3510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第330008(7)条,2002年107-273号公共法第A部第3编第302(3)条,2002年107-347号公共法第2编第209(g)(2)条,2004年108-375号公共法第A部第6编第663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11]本条原规定在1948年《法律汇编》第62卷第645章第694页的第214条,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b)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第330016(1)(H)条将其调整为第210条。

[12]本条原规定在1948年《法律汇编》第62卷第645章第694页的第215条,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b)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第330016(1)(H)条将其调整为第211条。

[13]本条由2003年108-198号公共法第2(a)条增设,2008年110-289号公共法第A部第2编第1216(c)条,2010年111-203号公共法第3编第377(1)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14]本条由2003年108-198号公共法第2(a)条增设。

[15]本条原规定在1948年《法律汇编》第62卷第645章第695页第219条,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d)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编第330016(1)(k)条将其调整为第214条。

[16]本条原规定在1948年《法律汇编》第62卷第645章第695页第220条,1950年《法律汇编》第64卷第967章第894页延续了第220条规定。1962年87-849号公共法第1(d)条,1984年98-473号公共法第2编第1107(a)条,1986年99-370号公共法第2条,1989年101-73号公共法第9编第961(a)、962(e)(1)条,1990年101-647号公共法第25章第2504(a)条,1994年103-322号公共法第33章第330016(1)(H)条,1996年104-294号公共法第6编第606(a)条将其调整为第215条。

[17]此款因立法修正而移除。

[18]本条由1989年101-194号公共法第4编第407(a)条增设,1990年101-280号公共法第5(f)条对本条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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