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般规定。——除非如(b)款所规定,金融机构的官员、董事或者雇员,向监察或者有权监察此类银行、分行、机构、组织、公司、协会的金融机构监察员或者监察员助理提供或者批准贷款或者酬金——
(1)应当依照本编的规定判处罚金,或者1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罚;并且
(2)可以判处根据贷款或者酬金的同等数额的罚金。
(b)规章。——一家联邦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在咨询其他联邦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后,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制定规章,就申请或者接受信贷、申请或者接受住房抵押贷款规定额外的限制。
(c)定义。在本条中:
(1)监察员。——“监察员”,是指下列人员——
(A)由联邦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任命或者根据州的法律有权监察金融机构的人;或者
(B)根据州的法律选举产生的有权对金融机构开展监察工作的人。
(2)联邦金融机构监察部门。——“联邦金融机构监察部门”,是指——
(A)通货监理官办公室;
(B)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www.daowen.com)
(C)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D)联邦住房金融局;
(E)农场信贷管理局;
(F)农场信贷系统保险公司;以及
(G)小企业管理局。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包括信贷联盟、联邦储蓄银行、联邦家庭借贷银行,或者储蓄机构持股公司。
(4)贷款。——存在下列情形时,“贷款”不包括开放终端消费者信用项目下颁发的信用卡账户,或者以监察员主要居所的不动产担保的贷款,如果——
(A)对无差别的所有申请人而言,申请人满足信用卡账户所列的任何金融要求,或者住房不动产贷款适用于所有申请人;
(B)该信用卡账户或者住房不动产贷款的条款,以及给予监察员的信用卡账户额度或者住房不动产贷款额度,总体上并没有比该金融机构在相当条件下提供给其他用户更为优惠的条件;并且
(C)住房不动产贷款是针对监察员主要居所不动产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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