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以前一样,这些犯罪行为将由负责人负责,虽然该法案的法律定义往往是“who”。根据第87条第6款CC/11的规定,负责人是管理法人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明确或实际受托法人或当地政府机构或区域自治的人。《法人刑事责任法》规定责任人是管理法人运营或受托此类机构运营的个人。这意味着法人的罪责源自负责人的罪责。《公司法》确定了某些类型公司被授权管理其业务的人员,因此根据公司的类型定义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务。广义上的经营管理包括:(1)确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原则,(2)无论是否包括现行业务或者采取不寻常措施的业务管理,(3)公司的一般管理。[151]
如前所述,一项经济犯罪行为不可能完全被知晓,因此很难在不知道公司法和规范经济活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成功起诉、判刑或者辩护。需要明确的是,一个负责人可以被起诉,但他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首先被知晓。因此,《公司法》第252条第1款规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有义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妥善管理,妥善照顾勤勉的商人,并保守业务秘密。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如果根据充分的信息作出业务决定时,不违反公司经营的适当管理义务,可以合理假定他在为公司的福利行事。因此,管理职责得到了明确的阐述,特别是应用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通过应用企业判断规则保持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业务判断规则规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负责公司经营的董事会通过使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可以根据企业经营决定(如业务决策)来确定是否根据充分的信息作出决定而免除责任。[152]应该在合作伙伴和公司之间作出区分。[153]
从文献[154]中可以看出:公司董事有义务谨慎地管理公司的活动(治理和管理职能),认真处理资产。但如果过于谨慎和保守,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公司更加雄心勃勃的增长目标,即提高其竞争力并将其置于市场之上?虽然进一步声称,“市场原则活动的发展只是意味着合理的风险,只要其中一个变量失控,结果与计划完全不同”。[155]因此,如前所述,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董事的职责的确定是非常复杂的。虽然承担董事的个人责任,但公司承担着所有的创业风险,并且确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公司做了非法、非专业或者有害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对他施加适当的制裁措施,从被免职到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156]因此,责任形式可以是职业的、职业道德的、社会地位的、民事的、轻罪和犯罪。
从公司法[157]研究文献来看,业务活动的管理包括针对公司成立目标的任何行为,其中包括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所有法律和其他交易行为。《公司法》条文关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合理注意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得因公司宪法性章程(法规,公司章程)而扩大或减轻。根据公司的类型,有可能从法律要求的较小或更大程度上脱离出来,这样也可以确定公司活动管理的不同制度,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158]毕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采取行动对公司造成损害。[159]因此,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可能因所需的合理注意而免除因疏忽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同上)。根据Barbi[160]的说法,在界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时,应考虑以下内容:(1)管理委员会有义务遵守定义公司内部生活的规则,(2)有义务遵守对第三方的行为规则,(3)相互正确合作的义务,(4)通过适当的谨慎行事,全面行事,(5)表示对公司和股东的忠诚度,以及(6)尊重限制强化了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自由业务判断。[161]
因此,管理层成员必须按照客观标准在适当的情况下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162]《公司法》第252条规定了管理委员会成员应被视为符合勤勉认真的商人所要求的合理注意标准,这是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作出业务决定时可能以合适的信息为基础,合理地假定其为了公司利益而行事(业务判断)的情况。在确定风险决定停止的限度和民事与刑事责任(如果有的话)开始时,尤其应加以考虑。(www.daowen.com)
应用业务判断规则领域的先决条件如下:[163](1)决策应为业务决定,(2)管理委员会应合理地假定其为公司利益行事,(3)风险不应太高,(4)该决定应在充分的信息的基础上进行,(5)不应有任何利益冲突,也不应在与所承担的行为不相适应的情况下行事,(6)要求诚实行事。
因此,在回答有关经济刑法的有趣和有争议的问题时,特别是关于责任机关和合作决策、非代理责任、公司成员同意、风险承担责任和基金组织责任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刑法的一般和特殊规定,还要考虑到公司法和义务法规及其他有关商业活动的法律。公司的结构在回答其中一些问题时也至关重要。关于风险交易,在我们看来,最重要的是能否根据适当的商业判断来说明某种行为是否超出允许的限度,并由勤奋和认真的商人和决策的适用性标准的适用。在著名的“里耶卡案例”中,里杰克卡银行的一名雇员通过外汇市场上的风险交易创造了数百万元的债务。这给了我们一个答案。被告没有被判定犯有违法协议的罪名,这不是因为他已经获得了授权的风险交易,而是因为超出了他的权限(他可以在规定的限制内执行协议)。[164]
《刑法》要求对一个人负担刑事责任进行证实,即他经营业务或受托经营业务。一般来说,为了澄清公司的成员不负责任,是因为他不受委托从事公司的职权运作。最高法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不是其所有者,而是具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165]然而,如果公司的成员同时是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或被委托经营业务,那么他通常就是责任人——例如管理委员会成员,不是公司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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