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采取一揽子反腐败法案以外,克罗地亚于2006年通过“反腐败国家战略”和2008年“反腐败策略”。行动计划是对战略文件的具体执行,同时也是对战略落实的监测。诸如此类的非刑法反腐败机制在其他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并非不为人知。[76]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2006—2008年[77]通过了《反腐败国家方案》(简称《方案》)[78],这也是反腐败斗争的组成部分。《方案》对腐败问题进行了粗略的预估,并预设了应当事先关注的目标。[79]《方案》将系统性、连续性的预防腐败设定为主要目标。[80]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及事先方案的具体准则和目标,特别是就侦查、起诉和处罚腐败分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81]其中一个目标是衡量公众对腐败问题的看法,并将此作为打击腐败的方式之一。[82]《方案》包含了之前所有的工作,应该做的工作以及涉及的具体社会部门(例如司法机关、健康医疗部门、地方自治政府、政治和公共行政以及经济领域等)。[83]“实现这一方案,应当实现以下目标:避免破坏性概括,孤立和制裁腐败犯罪者;强化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小企业的职业道德;确保经济顺利发展;保证负责人的公共行政服务以及恢复公民对地方政府和国家政府的信心。”[84]国家方案建议设立全国反腐败委员会(简称全国委员会)以监督国家方案在反腐斗争中的落实情况,同时旨在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85]为了将腐败现象降低至对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发展不构成威胁的程度,全国委员会在2006年得以设立。[86]
2008年,国家方案被反腐败策略(简称“08策略”)加以修订和替代,“08策略”确定了一项检测和打击腐败犯罪的长期计划。该策略的通过也显示了打击腐败的政治意愿。
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通过反腐败战略行动计划。第一份行动计划在2008年制定出台(简称“2008行动计划”)。[87]修订行动计划的频率由预设的每年一次实际变更为两年一次。[88]如前所述,“2008行动计划”是国家战略的执行文件,能够系统监测国家战略预设目标的执行情况。当然,这也是国家战略具体措施的控制机制以及先前行动计划中规定的有效措施。[89]如果所有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那么有必要重新定义,以适应新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的需求。[90]在执行这些文件方面,议会于2006年7月13日设立国家反腐计划[91]和反腐战略监督理事会[92](简称国家理事会)。国家理事会根据战略的规定,在监测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93]国家理事会主席是克罗地亚议会的反对派代表。[94]
为了强化协调机制与机构间合作,其他反腐措施监察委员会相继设立(简称委员会)。[95]委员会成员是负责执行行动计划措施的机构代表,由作为政府反腐败国家协调员的司法部长担任主席。[96]参与委员会的每一个机构以执行战略和行动计划为目标,设定该机构内的组织单位。所有反腐责任人员都有义务向作为国家协调员与委员会主席的司法部长提交报告。[97](www.daowen.com)
在2012年“行动计划”中,共有173项预防和打击社会各部门腐败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防止公职人员间的利益冲突、保证政党融资的透明度、维护获取信息的权力、加强公务员行为的完整性,通过行为守则打击经济、公共财政、保健、科学、教育、体育和司法部门的腐败行为。2012年“行动计划”特别注意保护受害者和忠实的腐败揭发者(即所谓的“举报者”)。[98]其中,专门就举报者保护机制展开了具体分析。[99]颇有意味的是,司法部门还出台了以下措施(具体包含10项举措):组织一个关于公开法官、检察官“财产卡”的委员会会议。该项举措由国家司法委员会和国家检察院成功落实。[100]
在关于刑事起诉和打击腐败的“2012年行动计划”中,出于对非法致富犯罪的执行情况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进行比较分析,司法部在是否有必要将非法致富行为予以犯罪化问题上产生了疑问。[101]非法致富行为在克罗地亚刑法典中并非犯罪行为,但其实质行为由第77条和第78条关于没收金钱利益的条文作出规定。此外,行动计划试图加强对地方和地区政府官员、负责人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涉嫌腐败犯罪的刑事侦查措施。[102]该措施由内政部执行,因而是具有长期性的措施。财政部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对以下措施的执行:由国家检察院和内政部提交合理的书面建议,对银行和其他纳税者提供的信息作出旨在预防洗钱行为的可疑交易行为作出情报分析处理。这一措施同样具有长期性。[103]
克罗地亚根据2015—2020时期反腐败战略(遏制腐败战略),出台了2015—2016年度的最新行动计划。[104]“2015年行动计划”包含125项防止和打击不同社会部门腐败的措施(包括司法机关、经济、公共财政、农业、保健、科学和基础设施)。在司法领域,“2015年行动计划”还存在必须落实到位的措施。其中最为亟需的是:对克罗地亚司法机关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制定道德原则和预防利益冲突的解释规则;与财政部合作确定司法机关资产证明审查程序;引入提交司法官员资产卡的电子形式;分析已经进行的“举报人”保护机制的立法框架和效力。[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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